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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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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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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的成功案例

济南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清检刑诉字(200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同本村邱某因村原学校旧房子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

2005年4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将邱某的鼻子打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邱X、孙XX等人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向法庭提供了村委的证明四份,被告人的轻微伤鉴定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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