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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朝律师成功调解处理刑事(故意伤害重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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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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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8513199吴德朝律师成功调解处理刑事(故意伤害重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010年10月18日,Y某的家人通过我的网站了解我之后,委托我为受害人Y某维权。Y某在饮酒后与J某发生争执,被刺伤心脏。而后双方协商赔偿问题,但一直未果。我接受Y某的委托后,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医院的医疗证明,到检察机关复印案件资料等等。在为Y某详细列出赔偿清单后,又参与和J某家人协商赔偿等事宜。2011年1月,在与主办法官的多次协调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Y某获得满意的赔偿数额。年月。。。

  吴德朝律师成功调解处理刑事(故意伤害重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010年10月18日,Y某的家人通过我的网站了解我之后,委托我为受害人Y某维权。Y某在饮酒后与J某发生争执,被刺伤心脏。而后双方协商赔偿问题,但一直未果。我接受Y某的委托后,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医院的医疗证明,到检察机关复印案件资料等等。在为Y某详细列出赔偿清单后,又参与和J某家人协商赔偿等事宜。2011年1月,在与主办法官的多次协调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Y某获得满意的赔偿数额。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原告人:Y某(系受害人),男,汉族,1989年×月 ×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县×× 乡××村×号

  附带民事被告人:J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区××村×号,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4061.46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尚需支付139061.46元(详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22日凌晨,附带民事原告人Y某、附带民事被告人J某等人在吃夜宵、饮酒后发生争执,争执中J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Y某。遂Y某被送至宁波市第二医院,行心脏修补术。后在该院住院21天医治。2010年12月29日,经宁波市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人标),营养期限四个月。

  根据以上事实,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一、被告人J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J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J某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胸部乱捅会发生致人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而且,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鉴定书,鉴定意见为Y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二、附带民事被告应对附带民事原告赔偿154061.4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09年—2010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人对原告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12641×20%×20年=50564元

  (二)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93497.46元(详见赔偿清单)

  (三)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合计:154061.46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尚需支付139061.46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仅支付了15000元的部分医疗费后,拒不对受害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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