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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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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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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告人从被抓到庭审一直没有认罪。经会见被告人、阅卷、参与庭审调查,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做无罪辩护。后经律师、法院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出具谅解书。被告人被法院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告人从被抓到庭审一直没有认罪。经会见被告人、阅卷、参与庭审调查,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做无罪辩护。后经律师、法院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出具谅解书。被告人被法院宣告缓刑。

被告人倪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安徽人。2009年6月29日晚,倪某驾驶货车到老婆上班的公司门口接老婆下班。公司员工小沈不慎差点撞到货车,两人发生争吵。7月2日晚倪某又去接老婆下班,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双方开始推搡打架。后小沈叫来帮忙的薛某被倪某一方的人用砍刀、钢棍打成轻伤。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倪某犯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以下是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倪某家属及其本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担任倪某的辩护人。通过前期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以及参与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们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的事实和大胆假设

公诉机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重大嫌疑。但也有可能存在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本案另外有人打电话纠集后来持械的一伙人,伤害薛某的另有其人。公诉机关指控的是故意伤害罪,现在证据材料不能看出直接伤害薛某的是倪某。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环节,辩护人也对被害人薛某进行了发问,问薛某是否认识倪某,薛某受伤的时候是否和被告人倪某打过照面。薛某回答说自己以前不认识倪某,事发现场也没有看见倪某。第三方证人甲、证人乙当庭作证与在公安机关的证词出入很大,出庭作证说并没有看见倪某与后来的持械的一伙人追打受害人薛某,其余证人虽然说看见倪某参与追赶薛某,但都是和受害人一方的,都是小沈叫来的,都是小沈老乡。本案检察院退侦过一次,不排除公安出于打击需要,有倾向性的取证的可能。薛某所受伤害不是倪某直接造成,直接造成薛某伤害的其他人员没有到案。现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人员是倪某叫来的。其他人员没有到案也不能证明。所以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人打电话,其他人伤害薛某的事实。因此,从现有材料来看,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在量刑的时候请考

虑以下因素能够宽大处理。

1、发生伤害的后果完全出乎双方当事人预料,当时事态发

展已不是被告人等能够控制,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

2、被告人认为事情因自己引起,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

3、被害人一方也是聚众斗殴,负有重大过错。

4、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家里负担沉重,家有80多岁

的老父亲,2个女儿在念书,被告人是家里顶梁柱和主要经济来源。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认真考虑。

上海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永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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