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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结账生口角 故意伤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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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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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刘某在结账时因价格问题与饭店老板张某发生争执,刘某不甘示弱,为出气,竟持刀将老板手指砍伤。近日,河南省信阳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被告人获罪后后悔不迭。

2011年2月3日晚23时30分许,22岁的被告人刘某请朋友到信阳市张李湾,在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大排档里吃饭,在结账时因价格问题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刘某回其在信阳市的居处掂刀返回,持刀将张某左手砍伤致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情程度系轻伤。另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官调解,刘某亲属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000元,张某对刘某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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