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彬于2008年12月30日2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林上村一饭店内,因喝酒问题与其上级领导王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彬持酒瓶将王某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被告人李彬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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