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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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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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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抢劫罪案情简介与分析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吴某来沪后迷恋上网,因其父母忙于生意而疏于对其的管照,曾多次在网吧过夜,连续几天不回其住处。2009年12月29日19点左右,连续十多天没有回去的吴某身上的钱花光了,但是其仍然不想回家,沉迷在网上的游戏之中。此时,类似情形的“小安徽”和他一样,徘徊在网吧前台,流连不肯离开。于是,两人合谋出去抢些钱来上网,对象为电脑维修部的四川刘老板。当先进去的“小安徽”和刘老板扭打起来时,吴某拿着砖进去拍了刘老板的头,于是,袁老板喊了起来,随即两人吓跑了。2010年2月9日吴某在老家被抓获。


在接受吴某父母的委托后,史雪珍律师随即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看见的是一脸稚气的孩子,其满脸的恐惧和紧张呈现出来,其与一些杀人越货的抢劫犯相去甚远。在详细询问案发经过的过程中,当史律师得知嫌疑人仅仅是因为被害人的喊声而逃走时,史律师意识到:嫌疑人还只是一个孩子,不能让其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应争取缓刑,尽量不让其在监狱里服刑,以免被那些惯犯 “染黑”。其实,作为律师都知道该案争取缓刑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因为抢劫罪本身是重罪,最低刑罚也是3年有期徒刑,何况外地人员在上海犯罪,被判缓刑的可能性是很低的,这涉及到缓刑的执行能否真正监管到位。而且,针对吴某本身的情况——其不服父母管教,经常在网吧过夜,持续十几天不归宿。检察院亦认为其管教条件较差,坚持要求予以实刑。在此种情况下,史律师几次到犯罪嫌疑人的老家去,了解其以前行为,争取当地机关给予嫌疑人判处缓刑创造条件,协作进行监管。在前后5、6次的会见过程中,嫌疑人在看守所的表现也逐渐好转,也为其自身争取缓刑创造了条件。在和检察院的多次沟通后,检察院最后同意了史律师的意见,为法院判处吴某缓刑奠定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史雪珍律师发表了如下观点:
一, 本案中,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1:被告人未满18岁;
2:被告人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被害人喊叫的时候,被告人仍然可以抢劫财物,喊声不足以制止抢劫。
二, 根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 被告人是初犯,是偶犯,思想相对单纯幼稚,不成熟,动机相对简单,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四, 被告人有悔改之意。
五, 被告人有监护及帮教条件。
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史雪珍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1年半有期徒刑,缓刑1年半。宣判后,被告人的父母非常感谢,拉着辩护人的手激动得说不出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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