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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辩护的(多次入户)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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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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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决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2187cf0100fc8f.html。

  本人身份:被告人A的辩护人。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归案后不但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掌握的2009年6月X日XX时许的犯罪事实,而且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008年1月XX日X时许、2008年12月XX日X时许、2009年2月XX日X时许、2009年4月X日X时许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其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A在抢劫犯罪中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度不重,主观恶性相对不是很大。
  其使用的主要犯罪工具菜刀、匕首等并非其事前准备,而均是在被害人家里临时持拿;在犯罪过程中,正如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冀保检刑诉(2009)XXX号《起诉书》控诉,其实施的暴力行为在2009年4月X日X时许表现为用刀指着威胁被害人,在其余的犯罪中表现为持刀逼住被害人,其具备实施侵害被害人人身的条件但都没有实施侵害被害人人身的行为;在被害人回应无钱可交的情况下,其也未加强暴力、胁迫的强度;在2009年4月X日X时许的犯罪过程中,想劫取被害人笔记本电脑,在被害人提出笔记本还有用、别拿了的请求后,就没有拿走笔记本电脑(见证据卷第XX页被告人讯问笔录、第XX页B询问笔录),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犯意并不深重坚决。
  三、被告人A虽多次犯罪,但均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被告人A在2009年6月X日XX时许实施的抢劫犯罪,属于在实施盗窃犯意行为中因被发现而临时起意实施的转化抢劫犯罪,相较直接的抢劫犯意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被告人A罪行固然较重,且属于累犯,但其罪行达不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综合以上,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A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河北省以1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被告人A五次入户抢劫,累计数额巨大,且属于累犯,量处无期徒刑也不为过。实践中如果能够适当缴纳罚金或者存在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也是有希望争取到15年有期徒刑的。

  保定律师高宏图,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30400117739,曾成功代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详细介绍请登陆http://bdlawyer.longwang.net。办公地址:保定市百花东路149号(儿童医院东)2楼律师办公室;联系电话:1310312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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