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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田某等涉嫌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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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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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人:田某,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
监护人:田某某,系田某之父
被告人:袁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
被告人:刘A,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人:刘B,男,1989年9月8日出生
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
监护人:周某某,系周某之父
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人:唐某,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
案由: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袁某、刘某、周某、刘某犯抢劫罪,被告人田某、黄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唐某犯收购赃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5月1日14时许,陈某、田某伙同朱某、王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猎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金阳新区金华湖附近伺机抢劫。14时30分左右,当发现受害人李某某及其女友吴某某后,四人即上前持刀相威胁并强行搜身,抢走李某某、吴某某的手机两部、MP3、及人民币200余元。事隔十分钟后,当发现受害人杨某某及其女朋友刘某某时,四人又上前持刀相威胁并强行搜身,抢走手机两部及现金190余元。
2007年5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田某同朱某、王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猎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金阳新区金华湖附近时,当发现受害人张某某、钟某某带儿子到此游玩时,四人上前持刀威胁并强行搜身,抢走手机两部及现金300余元。
2007年5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田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猎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金阳新区石林公司附近,当发现受害人陈某某及其女朋友熊某某时,二人便上前持刀威胁并搜身,抢走手机两部及现金4090元。
2007年5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田某伙同曾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猎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金阳新区金华湖附近时,当发现受害人邝某某及其同事刘某某时,三人便上前持刀威胁并搜身,抢走手机两部、一条金项链及现金1100余元。
2007年5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田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猎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金阳新区金华湖附近时,当发现受害人杨某某时,二人便上前持刀威胁并搜身,因受害人杨某某反抗,田某持刀砍伤杨某某,抢走现金1300余元。
2007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刘某伙同王某、周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后,由袁某和王某假装“黑面的”到贵阳市二桥附近,受害人薛某某、李某某坐上该车,后车行至三桥附近时,被告人刘某、王某、周某等假装乘客上车,当车行至金关钢材市场附近时,王某、刘某等人遂持刀对二被害人威胁并强行搜身,抢得手机两部及现金200余元。尔后,销赃给唐某,唐某明知这两部手机来历不明,仍然以现金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007年6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袁某、田某、周某、刘某等经事先预谋后,携带猎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金阳新区石林路附近,当发现受害人于某某独自一人时,便上前持刀威胁并搜身,抢走手机一部及现金200余元。
2007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周某、刘某伙同王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袁某假装“黑面的”到贵阳市头桥附近,受害人廖某某坐上该车,后车行至金阳新区大凹路段附近时,由周某、刘某等人遂持刀对被害人威胁并强行搜身,抢得手机一部、MP3一个及现金30余元。
2007年6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田某、黄某伙同付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猎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金阳新区金华湖附近时,当发现受害人胡某某一人时,四人便上前持刀威胁并搜身,因受害人胡某某反抗,四人未抢得财物逃离现场。受害人胡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07年6月26日晚7时许,被告人田某、黄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乌当区野鸭乡某村村民许某某家,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门口的许某某的摩托车盗走,价值1768元。销赃后的赃款900余元。
检察院对数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指控,法院依据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田某、袁某、刘某、黄某、周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持械并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以构成抢劫罪。田某、黄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均以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故依法对几名被告人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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