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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方某等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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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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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贵阳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6岁,系贵州省A高校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方某之父
被告人:刘某,男,17岁,系贵州省B高校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之父
被告人:潘某,男,14岁,系贵阳某中学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潘某之母
案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刘某、潘某犯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
2006年8月26日晚上10时许,方某、刘某、潘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盐务街某网吧内,抢走受害人D人民币110元、小灵通一部,并将受害人E拉出网吧,持刀抢走E人民币43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刘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刘某、潘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得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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