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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肿瘤医院抢劫案”宣判 2主犯终审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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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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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上午,北京肿瘤医院抢劫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来自山东省巨野县的庞明想和北京人闫峰均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该案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因犯抢劫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四年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4月2日下午3点半,两名男子冲进北京肿瘤医院,将负责押送营业款的保安员王某打倒,该院当日门诊楼收费处收取的现金43万余元被抢。案件很快告破,庞明想等五人被检察院以犯抢劫罪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初,庞明想、闫峰预谋抢劫北京肿瘤医院营业款,并事先踩点,由闫峰绘制了北京肿瘤医院的地形图。后闫峰找到李明伟、吴燕青,谎称有人要和肿瘤医院打官司,需从医院抢出一些票据当证据,并许诺给好处费,李明伟和吴燕青表示同意加入。

同年4月2日15时30分许,经预谋分工,庞明想驾车在北京肿瘤医院外的马路上接应,吴燕青负责望风,闫峰、李明伟闯入医院,将医院保安王某打伤,李明伟劫取王某负责押送的拉杆包1个(价值人民币72元),内有北京肿瘤医院门诊楼收费处当天收取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34 985.01元。

四人逃离医院后,李明伟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吴燕青分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闫峰分得赃款人民币19 000元。庞明想事后与其兄庞明峰将赃款藏匿。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庞明峰暂住地过道的天花板上起获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庞明想、闫峰伙同李明伟、吴燕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庞明峰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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