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阳(化名)系马鞍山某中学初二学生,今年刚满十四周岁,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平时对其疏于管教,阳阳沉迷网络无心读书。为上网,竟模仿电视镜头独自一人深夜尾随单身女性实施抢劫。2月9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阳阳尾随被害人王女士至到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杨家山大阪楼8栋楼下,采取勒脖子和将其按倒在地的方法,抢走其拎包一只,内有诺基亚5200型手机一部(价值760元)及现金人民币240元。2008年8月5日深夜,被告人阳阳又尾随被害人黄女士至马鞍山市彭山新村10栋第三单元一楼楼洞内,采取相同方法,抢走其诺基亚3220型手机一部(价值507元)及现金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阳阳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阳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阳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阳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阳阳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鉴于被告人阳阳的监护人承诺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被告人的监管与帮教,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阳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