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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车祸挟持车主抢劫10万元 4名团伙成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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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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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无业人员组成抢劫团伙,流窜于赣粤两地,故意驾车与他人相撞,制造车祸,并乘机挟持车主,先后6次疯狂抢劫钱财近10万余元。今天,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冯华寿、刘兴卫、周龙怀、孙水华八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没收作案工具小轿车一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华寿、刘兴卫、周龙怀、孙水华预谋,由冯华寿提供并由他或孙水华驾驶小轿车故意轻微碰撞被害人汽车,待被害人停车与其理论时,刘兴卫等人用仿真塑料手枪、跳刀将被害人挟持上汽车抢劫钱财,周龙怀驾驶被害人汽车。

  2007年12月12日,冯华寿伙同周龙怀、刘兴卫等人在南昌市昌南大道,采取上述方法对被害人马某进行抢劫,抢得皮包一个,内有现金1万余元、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工作证等证件,三星手机一部(价值404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2650元)。同年12月16日晚7时40分许,冯华寿伙同周龙怀、刘兴卫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采取上述方法对被害人进行抢劫,抢得现金5000元、500马来西亚币(兑换人民币1103.2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8950元)、苹果牌MP4一台(价值1280元)、SEIKO手表一块(价值1850元)及身份证、驾驶证、信用卡等物。

  此后,冯华寿伙同周龙怀、刘兴卫、孙水华等人采取上述相同方法抢劫被害人苏某、许某、曾某等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华寿纠集被告人刘兴卫、周龙怀、孙水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冯华寿、刘兴卫、周龙怀参与作案5起,抢得财物价值103493.2元;被告人孙水华参与作案两起,抢得财物价值63050元,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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