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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青年以“指控被害人调戏女友”多次抢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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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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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繁华商业或餐饮场所拦住被害人,指控对方调戏其女友,并以“指认”为幌子将受害人强行带到偏僻处,乘机抢走被害人的钱物——包括一名香港居民在内的5名青年采用这种作案手法在广州多次作案得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抢劫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到15年。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9日20时许,易达明、黄明志、郭作锦、何志明(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地王广场附近集体作案,由易达明和黄明志拦住路过的被害人陈某、肖某、江某,指控被害人调戏其女朋友,并用语言威胁3名被害人,强行将其带至广州市越秀南路一栋楼内进行辨认。郭作锦、何志明将被害人带至三楼后,胁迫被害人将手机等财物集中放入陈某携带的挂包内,要3名被害人自行上8楼接受辨认。待3名被害人上楼后,郭作锦等人即携挂包逃走,共抢得人民币500元,手机4部。经鉴定,涉案的4部手机价值8376元。

截至2007年12月,易达明、黄明志、郭作锦、黄俊峰、刘咏伦等人以同样的手法多次作案,其中,易达明参与抢劫10次,抢劫财物价值3.7万多元;黄明志参与抢劫5次,抢劫财物价值2.1万多元;郭作锦参与抢劫4次,抢劫财物价值1.7万多元;黄俊峰参与抢劫5次,抢劫财物价值1.26万元;刘咏伦参与抢劫3次,抢劫财物价值8609元。

因易达明在第一、二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刘咏伦犯罪时刚满18周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委托社会调查员在庭审前对二人实施社会调查。据了解,香港居民易达明的父母长期分居,且几年前已离婚,其母亲独自在香港生活,身体不好,经济状况较差,父亲与其很少交流,奶奶对其较为娇宠,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进行教育;刘咏伦的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均没有时间和精力对其进行教育,刘咏伦沉迷于游戏,学习成绩极差,无心上学。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易达明、黄明志、郭作锦、黄俊峰、刘咏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强行夺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易达明在实施第一、二宗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郭作锦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处易达明、郭作锦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00元;黄明志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000元;黄俊峰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000元;刘咏伦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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