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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单位租用的员工宿舍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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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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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尾随被害人陈某某至无锡市某村91号503室附近,后其乘陈某某离开房间之机,伺机潜入该室。待陈某某返回后,其采用捂嘴、言语威胁等手法,劫得陈某某的人民币23元及摩托罗拉V3型移动电话1部、OPPO牌V3H型MP4播放器1只,物品价值人民币308元。案发后,赃款赃物经公安机关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无锡市某村91号503室系某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某美发店)为其单位员工租用的宿舍,包括被害人陈某某在内的三、四名员工在此住宿。该宿舍为单间出租房,除有床外,宿舍里卫生间、厨房等设施一应俱全。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某的抢劫行为到底定性为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某村93号603室实施抢劫,该处虽是单位员工宿舍,但与一般的集体宿舍有所不同,该宿舍位于居民生活区,是居民楼中的单间出租房,有厨房、卫生间设施,宿舍中的员工平时以此为生活场所,在其中食宿。故该处具有“户”的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因此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某村93号603室实施抢劫,虽然案发地为居民楼中一居民房,但该房屋的性质因单位的租用而变成了公用宿舍,同时在里面生活的员工并非家庭生活成员,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宿舍符合“供他人家庭生活”的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本意,结合司法解释正确理解入户抢劫中“户”的含义

  1、根据立法本意理解“户”的含义

  《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入户抢劫”严重危及公民家庭生活。家是人们安身立命和繁衍生息的场所,是财产的安全存放地,也是人们心理上最具安全感的地方。公民在家中,其防备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心理大大降低,若在家中遭遇不法侵害,会对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甚至使其对社会、政府失去信赖感。正因为入户抢劫行为沉重地打击了人们的基本安全感,极大地损害和扰乱了公民的生活秩序,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应给予严厉打击。

  因此从立法本意看,刑法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目的即在于强化对人们在户内(家中),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据上述立法精神,此处“户”应理解为“公民日常居住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这与户的字面意思“家、人家”是相符合的。另外刑法规定的是“入户抢劫”而非“入室抢劫”,显然也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因为“户”不仅具备“室”所要求的与外界相互隔离的特征,同时更兼具家庭生活的特征。

  2、依据司法解释正确把握“户”的特征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指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入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从这条文义上分析,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只要符合“他人生活”这一较为宽泛的条件,不管是家庭生活也好,集体生活也好,均构成“户”的概念。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 户 的范围,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 户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 户 。”

  通过比较上述两部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意见》将《解释》中的“他人生活”改为“他人家庭生活”,增加“家庭”二字,突出了“户”的功能特征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同时《意见》还将《解释》中“进入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删去,并且明确把集体宿舍排除在入户抢劫之外。先后出台的两部司法解释的变化,使得入户抢劫的范围变小了,而这一变化正好与刑法的立法本意---“强化对人们在户内(家中),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相吻合。因此我们认为,依据司法解释,入户抢劫中的“户”,必须具备两大特征:一是场所特征,即被抢劫的场所要与外界相对隔离;二是功能特征,即被抢劫的场所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对本案的评析:

  根据《意见》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 户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 户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刘某尾随被害人进入某村91号503室,采用言语威胁、捂嘴等手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具备了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和暴力行为发生于户内等特征。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关键在于案发地某村91号503室,即某美发店员工集体宿舍是否符合“户”的特征。

  首先,从“户”的场所特征看,必须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本案中,某美发店为其单位员工在居民区租用居民房作为员工宿舍。从表面上看,该宿舍是居民楼中的单间出租房,似乎具有“户”所要求的与外界相对隔离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但从实质上分析,该居民房因为作为了公用宿舍,与其作为公民家庭生活的场所相比较,其封闭性及与外界隔离性程度有所降低。

  其次,也是最主要的,从户的功能特征看,被抢劫的场所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如何理解家庭生活?就中国社会一般价值观念而言,除夫妇子女等亲属所组合的团体之外,不存在家庭概念.因此所谓家庭生活,应是指以血缘、婚姻和收养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入户抢劫中“户”的功能特征突出一个为“家庭生活”所用,自然就把公共生活、起居生活所用住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因此一般来说集体宿舍、临时搭建工棚、旅店宾馆等,虽也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但是因为公共性较强,并不提供家庭生活,不像“户”是能够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带来足够安全感的私闭场所,所以不被列为“户”的范围。就本案而言,某村91号503室作为居民楼中的出租房,虽该场所内部设施与一般住宅基本无异,卫生间、厨房等设施一应俱全,但该处作为单位的员工宿舍,主要是供员工起居休息所用。住在此处的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均系同事关系,而非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员工宿舍中的员工生活与家庭生活还是有所不同,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集体宿舍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

  再次,从罪行相适应的角度考虑,本案亦不宜以入户抢劫来认定。

  刑法263第规定了抢劫罪8种加重处罚情节,符合这八种情节之一的,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看,对一个法条中并列规定的几项内容,应进行同类解释。因此刑法263条规定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应认定它们在社会危害性上具有同质性。具体到入户抢劫,其作为八种加重情节之一,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也应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数额巨大等大体相当。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刘某抢劫时主要采用了捂嘴、言语威胁等手法、抢劫手段一般,未给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其抢得的财物数额亦较少,共计人民币331元,且已发还被害人。若本案以入户抢劫认定,即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会导致量刑畸重,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抢劫发生地(某村91号503室某美发店员工宿舍)符合“户”关于 “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的情况下,考虑到本案具体案情,从罪行相适应的角度出发,不宜以入户抢劫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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