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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卖淫后抢劫 两男青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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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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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7月18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介绍同性卖淫,并实施抢劫的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000元;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3月,嫖客余某(男,25岁),通过同性恋网站与被告人陈某(男,30岁)取得联系后,要求陈某为其提供性服务,后被告人陈某从上海赶赴南通,与余某发生了同性性关系,并获得嫖资600元。事后,余某要求被告人陈某为其另介绍一男青年提供性服务。陈某从上海物色到张某后,立即介绍给了余某,并谈妥卖淫价格为600元。与此同时,被告人陈某与张某共同预谋,用安眠药将余某迷倒后劫取钱财。3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携带碾成粉末的安眠药,与被告人张某一起来到通州某大酒店。在发生同性卖淫关系后,被告人陈某乘余某不备,将安眠药放入饮料中,让余某喝下。余某昏睡后,两被告人将其两部手机、一件棉夹克等价值1464元的物品和现金700元掳走。两被告人在连夜逃离时,因形迹可疑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介绍他人向同性卖淫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张某以药物麻醉的方法抢劫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其在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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