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抢夺,强拉硬拽至人轻微伤成抢劫。7月2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从诚、蒋六波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不同罚金。
2007年1月15日,被告人刘从诚乘摩托车搭乘蒋六波在蓝山县城环城路段,刘从诚乘被害人廖某不备,夺取被害人廖某手提包1个,包内有4本存折、1本账本、发票及6000余元人民币。在抢夺中,强拉硬拽致使廖某受轻微伤。另被告人刘从诚、蒋六波在2007年1月11日、12日三次乘摩托车在蓝山县城进行抢夺,抢得手机2台、人民币8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从诚、蒋六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在抢夺财物中,又强拉硬拽致使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稿源:湖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