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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抢劫罪 还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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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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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2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危某纠集三人把被害人任某带到一个工地,危某的同伙首先朝肖某脸上打了一耳光,然后令其跪下,责问被害人肖某是否偷其亲戚的钱,肖某怕吃亏,只好承认,被告人危某要求被害人拿出2000元私了,因被害人身上现金不足,被告人遂要求被害人用摩托车作抵押,并令被害人立下字据。被害人肖某按被告人危某的意思写下了扣押摩托车的协议,协议内容为:肖某须在7天内交出2000元给危某,逾期以摩托车作抵押。尔后,危某骑走了肖某的摩托车,7天后,被害人未给被告人2000元,被告人即以1100元的价格把摩托车卖了,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摩托车价值计人民币1280元。

该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对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危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1、主观上,危某的犯罪目的是想敲诈肖某2000元,具体表示为:要求肖某7天内交出2000元,逾期,以摩托车作抵押给被害人留有报案的时间。2、客观上,危某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不具有抢劫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1、危某主观上的真正目的抢劫被害人2000元,因被害人身上没有那么多钱,被害人按被告人的意思,用摩托车来抵押,并立下字据,要求被害人7天内交出2000元,7天后,被告人把摩托车卖了。2、被告人危某的共犯使用了威胁的手段,使被害人精神上受一强制、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而被告人危某是本案的主犯,3、客观上,被告人危某当场非法占有了摩托车,并销赃,得赃款1100元,因此,从危某在本案的地位,作用及社会危害性来分析,认定其抢劫罪,更符合刑法的量刑相一致的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会昌法院 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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