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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林坡、贺晋敏、常建国、张文文等人抢劫、绑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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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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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185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林坡,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崞阳镇下合河村人,捕前系轩岗矿务局刘家梁矿工人,住本矿宿舍。1999年11月2日因涉嫌抢劫、绑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万荣、刘睿平,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晋敏,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崞阳镇一村人,捕前系轩岗矿务局煤焦发运站工人。1999年11月2日因涉嫌抢劫、绑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邱彩云,山西省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永亮,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代县聂营镇营村人,农民。1999年11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贵生,山西省雁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常建国,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代县聂营镇聂营村人,捕前系太原钢铁公司峨口铁矿工人,住代县峨口镇郝街村。1999年11月2日因涉嫌抢劫、绑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文秀,山西省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文文,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大芳乡下班政村人,农民。1999年11月9日因涉嫌抢劫、绑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齐补锁,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崞阳镇泊子村人,农民。1988年5月20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1999年11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常建平,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大芳乡下班政村人,农民。1999年11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津萨,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沿沟乡大营村人,农民。1999年11月2日因涉嫌绑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万虎,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代县峪口乡下苑庄村人,农民。2000年1月29日因涉嫌绑架被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林坡、贺晋敏、常建国、张文文犯抢劫罪、绑架罪,白永亮、齐补锁、常建平犯抢劫罪,罗津萨、王万虎犯绑架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01)忻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林坡、贺晋敏、白永亮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贾林坡与原平市沿沟乡大营村村民陈永豹(在逃)、该市崞阳镇一村村民贺晋瑞(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代县阳明堡镇上砂河村准备抢劫。陈、贺身穿警服,三人手持电警棍,翻墙进入该村村民刘九定家院,并闯入屋内,冒充公安人员,以搜查文物为名在屋内乱翻,共抢得现金2000余元、银元60块、玉佩一只及香烟等物,后逃离现场。赃款、赃物由三人伙分。
  1999年8月24日,被告人常建国和陈永豹预谋对繁峙县水峪村村民孙玉财家进行抢劫。当晚,二人又叫上被告人贾林坡和原平市大芳乡茹岳村村民丁卫田(在逃),一同去孙家附近查看了地形。次日深夜,被告人贾林坡、常建国、贺晋敏与陈永豹、丁卫田骑摩托车到水峪村。五人分别着警服、迷彩服,携带电警棍、手铐、火枪和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孙玉财家,冒充公安人员,用手铐、绳索将屋内的孙玉财等五人铐住或捆绑,带到南房,由贾林坡看人,其余四人在屋内搜寻,将孙家保存的两尊铜佛、一尊木佛抢走,由陈永豹所得。
  199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贾林坡、常建国、贺晋敏伙同陈永豹、丁卫田骑摩托车到代县峨口镇东村,由常建国在外照看摩托,其余人分别着警服、迷彩服,持火枪、手铐、电警棍、手电筒等工具,翻墙进入该村村民刘三红家,冒充公安人员向刘逼要毒品,将刘夫妇用手铐铐住并殴打。后在屋内乱翻,抢走现金1700余元、18K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佛像四尊、银元九块、海洛因七小包。破案后追回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由被害人认领。
  1999年9月上旬,陈永豹听说代县峪口乡下庄村村民侯三猴欠被告人王万虎债务,又怀疑侯贩毒,便准备抢劫候家钱财,并绑架侯三猴勒索钱财。9月9日下午,被告人常建国按照陈永豹的安排,书写了一封索要十万元的恐吓信交与陈永豹。9月11日凌晨,被告人贾林坡、常建国、贺晋敏、张文文和丁卫田租乘被告人罗津萨的出租车,由陈永豹骑摩托车领路,来到下庄村外,七人分别换了警服和迷彩服,又用泥将车牌糊住,后由罗津萨看车,其余六人分别携带火枪、电警棍、手铐、木棍等工具,翻墙进入侯家院内,并闯进家,冒充公安人员,将侯三猴的二哥侯计福铐住,并对侯家的其余人进行威逼,后在屋内搜寻,抢得现金8000余元、鸦片膏一包及黄金首饰等物。后将侯计福的眼睛蒙住,带上罗的出租车,拉到原平市苏龙口村附近田地里。早7时许,被告人王万虎到侯计福的母亲王河鱼住处,乘人不备将常建国所写的逼侯家交钱赎人的恐吓信放在炕上。当日中午,陈永豹等发现绑架的不是侯三猴,就将侯计福放回。贾林坡分得赃款100元,常建国得200元、金戒指一枚,贺晋敏得现金1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罗津萨得车费300元,其余款物由陈永豹、丁卫田所得。
  1999年9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贾林坡、常建国伙同陈永豹、丁卫田骑摩托车到代县峨口镇南留属村,由常建国在外看车,贾等三人分别着警服、迷彩服,手持电警棍、手枪、绳索等工具,闯入该村村民孟玉明家,冒充公安人员,令孟交出毒品,孟否认有毒品,陈永豹便将孟捆住并殴打,贾林坡、丁卫田在屋内乱翻,抢得现金330元。
  1999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贾林坡、常建国、白永亮预谋抢劫摩托车。三人步行至代县木角村至沙村的土路上伺机作案。此时,下木角村村民高金虎骑豪爵牌100型摩托车带其妻妹和小孩途经此地。贾林坡、白永亮持短刀、常建国持左轮手枪将其拦住,高金虎见状反抗,遭贾、白二人殴打。后三人从高的妻妹手中抢过摩托车钥匙将车骑走。破案后,摩托车从贾林坡处追回,由被害人认领。
  当日下午,被告人贾林坡、常建国、白永亮骑所抢摩托车到繁峙县砂河镇,再次预谋抢劫。贾林坡、常建国以到村里要帐为名,租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白永亮骑摩托车随后。行至一土路上时,常建国以解手为由让车停下,贾、白二人持刀逼住司机,并进行殴打,抢得现金20余元。
  199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林坡、常建国、白永亮骑摩托车到代县峨口镇佛光庄村,蒙面翻墙跳入该村村民王高安家院内,贾林坡、白永亮持刀,常建国持手枪,自称公安人员,破门入室,采用捆绑、堵嘴、蒙头等手段,将王全家四人制服,后在屋内搜寻钱财,抢走现金1000余元,VCD机、功放机各一台以及金首饰、皮夹克等物。事后每人分得赃款300元,白永亮得皮夹克一件,其余物品由常建国所得。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由被害人认领。
  1999年10月28日傍晚,被告人贾林坡、常建国、白永亮骑摩托车到原平市中阳乡中庄村附近,预谋抢劫摩托车。19时许,中庄村村民张全寿骑金城牌100型摩托车途径此地。三被告人随后追赶,并将张推倒在地,张起来反抗时,被贾林坡、白永亮持刀逼住,贾将张所戴头盔强行摘下并猛击张面部,白永亮持刀将张右膀捅伤,常建国乘机将张的摩托车骑走,贾、白二人随之逃离现场。
  199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白永亮、常建国、贺晋敏、齐补锁、常建平伙同陈永豹,经事先预谋后,分乘两辆摩托车到原平市丁家寨村,陈永豹在外看车,其余五人分别穿上警服、迷彩服,携带电警棍、手铐、火枪、左轮手枪等工具,闯入该村村民王喜福家,冒充公安人员,将王用绳子捆住,将其妻子、儿子、儿媳用手铐铐住,后在屋里搜寻钱财,抢得现金300余元、石佛一尊、金耳环一对、传呼机一台、皮衣一件、火枪一支以及古钱币等物。后几人将王家院门反锁,逃离现场。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由被害人认领。
  原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贾林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贺晋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白永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常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文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齐补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常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罗津萨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王万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贾林坡以“我没有密谋,策划、踩点,我不是主犯,一审法院判处我死刑,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林坡的指定辩护人辩护称,贾不是主犯,且认罪态度好,要求改判。
  被告人贺晋敏以“我只参与抢劫四次,参与绑架一次,每次都是贾林坡、陈永豹叫的我,定我主犯不当,此案发还重审判死刑不当”提出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晋敏的指定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发还重审后改为死刑不妥;2、在案全部证据已经证实陈永豹、常建国、贾林坡、丁卫田是本案抢劫罪犯中无可争议的主犯,决不能因为陈永豹、丁卫田等主犯的在逃便可将本不构成主犯条件的贺晋敏升为本案主犯;3、贺晋敏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被告人白永亮以“本案我只参与5次抢劫,我没有密谋策划、踩点,定我主犯不当;发还重审后,而判为死刑不妥,要求改判”为由提出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永亮的指定辩护律师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白永亮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贾林坡、贺晋敏犯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人白永亮犯抢劫罪,被告人常建国、张文文犯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齐补锁、常建平犯抢劫罪,被告人罗津萨、王万虎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刘九定、孟玉明、侯计福等十五人报案材料和陈述材料,陈述了被抢劫的经过;侯计福同时陈述了被绑架的事实,其母亲王河鱼、哥哥侯楞楞证明侯计福被绑架后王万虎给其家送去勒索钱财的恐吓信的情况;2、公安机关对部分案件的现场勘查记录记载了现场状况;3、破案后追回的部分被抢物品,已由被害人认领;4、经当庭出示公安机关收缴的部分作案工具。各被告供述,系其共同作案所用。经法医对常建国使用的左轮手枪进行鉴定,该手枪能正常射击;5、公安机关提取的向侯计福家勒索钱财的恐吓信一封在案佐证;6、被告人贾林坡、常建国、贺晋敏、白永亮、张文文、齐补锁、常建平、罗津萨、王万虎对各自参与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各被告人所供作案时间、地点、犯罪情节等均能相互印证,且与其他相关证据相吻合;7、代县公安局侦察员杨海山、雷建明证明常建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贾林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林坡、贺晋敏、常建国、张文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贾林坡参与抢劫9次,其中冒充军警人员持枪、入户抢劫5次,冒充军警人员,入户抢劫1次,持枪抢劫1次,共抢得现金13050元,摩托车二辆以及佛像、金首饰、银元、VCD机等物。常建国参与抢劫9次,其中冒充军警人员,入户抢劫6次,持枪抢劫1次,共抢得现金11350元,摩托车2辆以及佛像、金首饰、银元、VCD机等物。贺晋敏参与冒充军警人员、持手铐、绳子,入户抢劫4次共抢得现金10000元及佛像、金首饰、银元等物;张文文参与冒充军警人员、持枪、入户抢劫1次,抢得现金8000余元及一些物品。四被告人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参与绑架1次1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白永亮参与抢动5次,其中冒充军警人员、持刀入户抢劫2次,持刀、手铐抢劫3次,共抢得现金1320元、摩托车2辆以及金首饰、VCD机等物;齐补锁、常建平参与冒充军警人员、持枪、入户抢劫1次,抢得现金300余元及一些物品,三被告人之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津萨、王万虎明知他人实施绑架而予以帮助,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贾林坡参与抢劫犯罪九起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常建国参与抢劫犯罪九起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后能主动坦白交待并供述了犯罪团伙成员的姓名、住址、带领公安人员将同伙抓获归案,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原审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正确;上诉人贺晋敏积极参与抢劫犯罪四起中起了主要作用,认定其主犯正确,参与绑架犯罪中实施了绑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白永亮积极参与抢劫犯罪五起中起了主要作用,认定其主犯正确,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文文、齐补锁、常建平、罗津萨、王万虎原审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正确。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为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六)、(七)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忻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贾林坡、常建国、张文文、齐补锁、常建平、罗津萨、王万虎的定罪量刑,即被告人贾林坡犯抢劫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常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文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齐补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常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罗津萨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万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事判决部分;维持一审对被告人贺晋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忻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贺晋敏、白永亮犯抢劫罪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贺晋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白永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晋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永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贾林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常建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审 判 长 仇拉锁  
代理审判员 李洪义  
代理审判员 张东红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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