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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德彬、班德林抢劫、窝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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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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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刑二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德彬,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小学文化,系肇州县兴城镇福利村王麻子屯农民,暂住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梁家村。2001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凤区看守所。
  被告人班德林,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小学文化,系肇州县兴城镇福利村农民,暂住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梁家村。2001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区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德彬、班德林犯抢劫、窝藏罪,于200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德彬、班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1月20日,被告人班德彬伙同他人入室抢劫作案一起,抢走现金26370.00元、国库券1200.00元及录音机一个,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班德林在明知班德彬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住处,并帮助其藏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班德彬、班德林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班德彬与班德双、郑荣祥、孟庆良(在逃)经预谋后,携带尖刀、铁棍凶器,窜至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陈亚清家,四人蒙面闯入室内,持械对陈亚清及其丈夫、儿子进行威胁,并将其捆绑起来,尔后抢走现金26370.00元、国库券1200.00元及录音机一个,随后逃离现场。1995年,被告人班德彬逃至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梁家村,被告人班德林在明知班德彬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住处,帮助其藏匿。2001年6月21日,被告人班德彬、班德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亚清的陈述、郑荣祥、班德彬、班德林的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德彬采用暴力手段伙同他人入室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班德林在明知班德彬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住处,帮助其藏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德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
  被告人班德林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6月21日起至2002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沈洪庆  
代理审判员 鞠元凤  
代理审判员 王体波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国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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