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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义福、周维、蔡勇抢劫,蒋梦窝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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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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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永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永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义福,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川市来苏镇先进村1组。200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忠远,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川市司法局干部,住永川市胜利北路48号3-7号。与被告人系叔侄关系
被告人周维,别名丁维,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川市西大街西郊巷3 单元15-5号。200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勇,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川市中山路办事处卧龙路249号。200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梦,小名蒋二娃,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川市南大街办事处杨家坡迪心桥4-5号。200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永川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义福、周维、蔡勇犯抢劫罪(未遂)、被告人蒋梦犯窝藏罪,于200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义福及其辩护人唐忠远、被告人周维、蔡勇、蒋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唐义福伙同周维、蔡勇、江循、朱红、吕兴强六人在永川市客运中心附近共谋抢劫,后六人携带砍刀、钢管、腰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朱沱镇,晚上9时许,唐义福、周维发现镇上杨远英的手机门市部未关门即产生了抢劫该门市的念头。六人无异议后,唐义福、周维在镇上购买了尼龙绳准备在抢劫时用,并由唐义福进行分工,被告人蔡勇打电话叫蒋梦开车到朱沱。唐义福、周维、蔡勇、江循、朱红、吕兴强六人趁杨远英要关门之机,先由吕兴强、蔡勇二人以打电话为名进入门市,其余几人以喊二人为名随后进入门市,朱红拉下卷帘门,唐义福、周维、江循、吕兴强分别抽出砍刀、腰刀、钢管、绳子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因杨远英即使发现,跑到另一间屋内将门关上大喊“抢人”,并打电话报警,唐义福等人见状,打开卷帘门逃跑。六人将刀子等作案工具放在蒋梦的车上,蒋梦在明知唐义福等六人抢劫手机店未遂的情况下,开车将六人拉永川。
2005年3月11日,被告人蔡勇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义福、周维、蔡勇、蒋梦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报案登记表、被害人杨远英陈述、证人徐云海、易中彪、何远凤证言、提取笔录、刑事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义福、周维、蔡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的合法财产,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致使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被告人唐义福、周维、蔡勇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未遂),被告人蒋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义福、周维、蔡勇系犯罪未遂,犯罪后能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有一定认罪、悔罪态度,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蔡勇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义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11日起至2007年3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周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11日起至2006年9月10日止。)
三、被告人蔡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11日起至2006年3月10日止。)
四、被告人蒋梦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 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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