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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杏结、冯村杰抢劫、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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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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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31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村杰,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于广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31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村杰,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鹤山市雅瑶镇大岗管区牛眠石村79号。1990年1月16日及1996年5月23日因盗窃罪先后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八年,2001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和诈骗罪于2003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杏结,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管区西宁村69号。1996年5月23因犯盗窃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因盗窃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和诈骗罪于2003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村杰、吕杏结犯抢劫、诈骗罪一案,于2004年4月6日作出(2004)佛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冯村杰、吕杏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抢劫罪
  2003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冯村杰伙同吕杏结驾驶粤JM1006丰田YR21小型客车将黎活英从肇庆市载到佛山市高明区时,密谋抢劫其财物。至晚上9时许,冯村杰将车驶至高明区杨梅镇茶山村委会路段停下后,由吕杏结用毛巾盖住黎的头部,冯村杰强行抢去黎的挂袋(内有移动电话及现金等财物)。得手后,二人将黎推下车并逃离现场。破案后,移动电话被缴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黎活英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03年11月2日下午,黎活英在肇庆市乘搭一面包车到佛山市高明区后在杨梅镇被车上的两名男子用蒙头等方法强行抢走其挂袋(内有手机及现金等)后,将其推下车逃走。2、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被害人黎活英辨认出抢劫其财物的两被告人的照片。3、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地点位于高明区杨梅镇茶山村村后道路。4、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书证、手机物证照片。证实在被告人吕杏结处扣押其劫取被害人黎活英的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台,并退还被害人。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手机的价值。
  二、诈骗罪
  2003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冯村杰使用吕远东的假身份证在鹤山市沙坪镇向赖国纯租用了一辆丰田YR21型小型普通客车(车牌:粤JM1006,价值60342元)。11月初,二被告人经密谋后,将该车以4500元的价格抵押给台山市北陡镇沙头冲村的伍国利。破案后,该车缴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赖国纯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03年10月23日下午,冯村杰与另一男青年用吕远东的身份证向赖以每天250元的租金租用一辆粤JM1006丰田小霸王汽车,并说租用两天。但没有按时还车。2、证人伍国利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3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冯村杰向其借了1500元,几天后,向冯追讨时,冯村杰和吕杏结将粤JM1006汽车押给伍,又向伍借了3000元。3、书证、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丰田小汽车照片等证实财物情况。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租用的丰田小汽车的价值。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冯村杰、吕杏结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及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各一次,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和诈骗罪,是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村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杏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冯村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吕杏结、冯村杰均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吕杏结、冯村杰实施抢劫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冯村杰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之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冯村杰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其立功表现,已经确认并予以从轻处罚。故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冯村杰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吕杏结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之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冯村杰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吕杏结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村杰、吕杏结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及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各一次,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和诈骗罪,是共同犯罪。两上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冯村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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