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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华福抢劫、破坏电力设备、陈风胜破坏电力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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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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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刑初字第015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华福,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盗窃于2000年9月19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现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清,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风胜,男,1982年7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茶台村6组31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1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华福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陈风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景华福、陈风胜自愿认罪,经控辩双方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华福及其辩护人张清、陈风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景华福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05年8月1日22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郑庄村东500米处马路边,捆绑、殴打被害人温彩泽(男,36岁,江苏省人)后,强行劫取其TCL牌移动电话机1部、力帆牌三轮摩托车1辆。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起获被告人景华福个人所有的摩托车1辆,现已发还被害人温彩泽;起获胶带2卷、鞋带1根、手机链1根、CD盒1个,现在案。
  被告人景华福伙同陈风胜经预谋,于2006年11月8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房桥五环路内环27公里+600米处,使用压力钳剪断电缆,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线5米(价值人民币400元),致使该路段路灯无法照明。二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被告人盗窃的电缆线已经起获并发还被盗单位。公安机关起获压力钳1把、手套2副,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景华福、陈风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温彩泽的陈述、证人杨佳杰、王洋、高增全的证言、物证、书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华福、陈风胜无视国法,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破坏电力设备,二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景华福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与其所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并罚惩处。在案之物品,本院一并处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华福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陈风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风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景华福、陈风胜案发后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景华福自愿将自己的摩托车1辆赔偿被害人,故本院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分别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景华福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景华福所犯抢劫罪有自首情节,且系胁从犯,建议本院对其所犯抢劫罪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其所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景华福、陈风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对被告人景华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风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景华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8日起至2012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风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8日起至2010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压力钳一把、手套二副、胶带二卷、鞋带一根、手机链一根,予以没收;CD盒一个,发还被告人景华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臧德胜
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
人民陪审员  吕贺芬


二ОО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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