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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易平犯抢劫罪和张成安犯窝藏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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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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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梁易平,曾用名孙珍林,男,1974129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彭水县岩东乡盖坪村5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07331被刑事拘留,同年430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子兰,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成安,男,19681116日出生于彭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彭水县江北所十五段柏杨村1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07510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0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易平犯抢劫罪和张成安犯窝藏罪,于二○○七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七年十月十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农、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易平及辩护人王子兰和被告人张成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指控,199813日晚,和被告人梁易平一起做生意的妇女曾书碧与被害人张彩银相约到彭水县城郊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两人一前一后行至县城老车站处时,梁易平遇见曾书碧。梁易平问明曾书碧的去向和目的后,二人商议以梁易平冒充曾书碧的老公找张彩银敲诈钱财。随后,梁易平又邀约了一起做生意的梁易飞(在逃)、文中淑(在逃),三人尾随在曾书碧和张彩银之后。当曾书碧与张彩银行至县城汉葭镇东门坡红砖厂小地名沙岭坡处时,梁易平、梁易飞和文中淑冲上前去,梁易平责问张彩银想将我老婆(指曾书碧)带到哪里去?带了多少钱?迫使张彩银交出几十元钱来。梁易平接过钱后,嫌钱太少,便与梁易飞强行向张彩银搜身。张彩银乘机脱掉衣服向山坡下逃跑,梁易平和梁易飞抓扯张彩银追逐到坡下几十米远的村民吴家卫房屋旁边。梁易平和梁易飞就地捡起木板朝张彩银头部、身上乱打,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当村民吴家卫等人发现并制止后,梁易平和梁易飞、曾书碧、文中淑一起逃离作案现场。当晚12时许,梁易平和曾书碧、文中淑逃至彭水县汉葭镇江北所十五段柏杨村1组梁易平的姐夫张成安家躲藏。其间梁易平将犯罪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张成安,并请求张成安于次日到梁易平家中将其耕牛出卖后得款700元,张成安自己又加上290元交给梁易平作为外逃路费。199815日晨,梁易平和梁易飞、曾书碧、文中淑从张成安家逃到外地躲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德会、梁易菊、董小林、吴家卫、陈福林、陈国林、陈国清、梁易田、陈维学、陈波、陶明合、罗云松、李大芬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指认笔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和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同案关系人曾书碧的供述;被告人梁易平、张成安的供述和辩解。 指控认为,被告人梁易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成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易平提出没有殴打张彩银,并制止梁易飞殴打张彩银。

被告人梁易平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梁易平致人死亡无作案工具、血迹鉴定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 明。2、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被告人张成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19981319许,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虎峰村9社的被害人张彩银在彭水县城两路口处,与彭水县郁山所五段白池村6组村民曾书碧(另案处理)商定到彭水县城郊外进行性交易。曾书碧行至彭水县城老车站附近遇见被告人梁易平,遂共谋以梁易平冒充曾书碧之夫敲诈张彩银钱财。随后,梁易平在县城水厂附近将商量之事告诉梁易飞(在逃)、文中淑(在逃),三人便尾随曾书碧和张彩银之后。当曾书碧与张彩银行至彭水县汉葭镇东门村2组小地名沙岭坡小路时,曾书碧以后面有人为借口离开张彩银往回走。梁易平、梁易飞和文中淑冲上去围住张彩银,梁易平以张彩银带走其妻曾书碧为由,迫使张彩银交出了现金几十元。张彩银乘梁易平数钱之机,脱掉被梁易飞抓住的外衣向山坡下逃跑,梁易平、梁易飞认为张彩银身上还有钱,随即追上张彩银对其殴打到彭水县汉葭镇东门村2组村民吴家卫房屋旁边时,被吴发现吼喊制止,但梁易平和梁易飞二人仍用木板等猛击张彩银的头部、身上,二人见张彩银被打没有动了,意图将其拖离现场时,因惧怕闻讯赶来的村民抓获,便将张彩银丢弃后逃离现场。同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梁易平和曾书碧、文中淑逃至彭水县汉葭镇江北所十五段柏杨村1组梁易平的姐夫被告人张成安家躲藏,并将他们打死张彩银的犯罪行为告诉了张成安,且向张说明他们要外逃。被告人张成安按照梁易平的旨意帮助其出卖耕牛,并把卖得的钱和自己家的物品提供给梁易平。嗣后,梁易平等人潜逃至新疆、广州、石家庄等地,于2007331,梁易平被彭水县公安局在石家庄市永安县富管萤村抓获,同案行为人梁易飞和文中淑现在仍在逃。经鉴定,张彩银系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证明1998132130分,110接陈维学电话报警称:汉葭镇东门坡吴家卫房子旁边发现有人打架,其中一人被打死。同年314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彭公刑技(1998)第2号尸检报告及照片。证明死者张彩银,男,上身裸体,双脚着白色袜子一双无鞋。尸表检验:死者头后枕部有两条7×0.55×0.5公分的人字形创口,创口边缘不整齐,有生活反映,深至颅骨。头顶部有一条9×0.5公分的创口,边缘整齐,深至颅骨,枕部粗隆处有1.5×0.5公分的创口,边缘整齐,深至颅骨,该处软组织有6×5公分的挫伤。左颞部有两条4×0.53×0.5公分的创口,创口边缘不整齐,有生活反映,深至颅骨。双眼闭合,瞳孔扩大,右结膜出血,双耳道内有少许血迹,双鼻腔、口腔内有少许血液,整个颜面部有多处表皮擦伤及皮下瘀血。右琐骨中段完全性骨折,并错位。背臀部有多处表皮擦伤痕迹。其余无异常。解剖检验:剖开头皮,整个头皮下广泛出血,颅骨左侧、后枕部为粉碎性骨折。取开颅骨碎片,脑组织部分挫裂伤,并广泛出血。分析意见:(1)张彩银因头部被钝器猛烈打击数下,造成头皮裂伤,皮下广泛出血,颅骨粉碎性骨折,大脑组织严重损伤出血死亡。(2)进食后约一小时左右死亡。结论:张彩银系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尸检照片当庭经被告人梁易平辨认无异议。

3、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彭水县汉葭镇东门村2组小地名沙岭坡处,该处有一条东西相通的山坡路,向东上行至亭子村和东门小学,向西向坡行200处是自来水厂二级站和未改道的319线公路。沙岭坡北面是黔江大河口电站输往彭水变电站。南面是坡地,坡下60是吴家卫、冉龙学等农户住房。沙岭坡是东门2组冉龙学的承包地,路南面胡豆地边有一件羽绒服,距衣服西面10处的地里有一半截砂砖,沿地面边缘70度的陡坡向下12处有一只绿色保温鞋,陡坡上有踩踏滑痕,保温鞋处向下40处是吴家卫住房。吴家卫房屋北端为水泥砖平房,东北角有一饲料空池子,池子口上有一块宽15cm的木板被移动至池边,木板上粘附有血迹。池子边缘距墙壁50cm处的泥土中有半块砂砖,砖头上粘附有血迹。饲料池周围用空心水泥砖砌成,西面池子边沿距墙壁15cm处的砂泥中有20×10cm2的圆坑凼,坑凼中有血迹,房屋北壁有一双扇窗,窗玻璃上和距地高1.5m的墙壁下端有喷溅血迹。房屋北面的菜地里有向北延伸50远的拖擦痕,拖痕道上有拖掉的毛衣、棉毛衫和左只保温鞋,拖动地面上的白菜、萝卜被压倒,拖痕终点在冉龙希的菜地里,终点处坡度为60度,菜地里的萝卜被压倒,萝卜叶上留有血迹,距萝卜倒伏东面6m处有一条裤子。沿该菜地有两道逃离现场时留下的鞋印痕迹。现场图及照片经被告人梁易平当庭确认无异议。

4、证人吴家卫的证言。证明他家住在彭水县汉葭镇东门2组。1998132030分许,天下毛毛细雨,他在自家平房顶上收豆子,听见他家后面坡上有几人边搏斗边从坡上下来,他就大吼,有人在回答:抢人!不久,那几人就从坡上打斗到他家平房侧面猪草坑处。他问为哪样事?其中一个人回答说:把我妻子引起跑了。并叫他不要闹。他才看清是两人在打一人,死者躺在猪草坑处,其中一个人站在死者身边靠墙壁处,另一个人就将他家猪草坑上面的一块木板提起朝着死者头部猛砍几板。他猛吼:打死人不行哟!那人说:我们拖走。于是,那两人各拖起死者的一只脚由他家横面向东门学校方向跑了。同时,本组陈维学等人听到他在吼,都出来了,在离他家30远外碰到死者。他准备弄玉米壳去生火抢救时,听到在场人讲:死者七窍来血,身上没衣服。他认为没救了,就回去了。公安干警来后,他才与村民用梯子抬起死者到医院抢救,刚抬到东门学校处就死了。

5、证人陈维学的证言。证明1997年(旧历)125晚上,他在母亲家吃饭回家时,听见吴家卫在自家平房顶上吼:滚下来了。他在其家后面水井拐角处看见两个人影从李波土里跑了,他追过去,发现李波萝卜地里躺着一个约三四十岁的男人,头部到处都有血,身上有泥土,他叫了那人几声,没有反映。他便组织人将那人抬往医院,那人在途中死亡。同时,他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之后,听吴家卫讲:在吴家卫的房屋旁边,吴家卫看见是两人用其家木板打的死者。

6、证人陈国清的证言。证明199813晚,被打死那人在他家后面水井上面的土里躺着,头、脸、鼻和嘴里都是血,没有反应,伤势严重。该人身上有泥土,上身光着身子,下身只有里面的裤子。在抬往医院途中死亡。

7、证人李波的证言。证明19981320时许,天下毛毛雨,他听到隔壁的吴家卫在吼:怎么在这里打架哟,要不得哟!他出门看见两个人在他萝卜地里把一个人往下面拖,大家一吼,那两人就从东门小学方向跑了。他到水井上面萝卜地里看见被打的那人,那人衣服被拖落,光着身子,头部、鼻子和嘴巴在流血,伤势较重。之后,陈维学等人送那人到医院,没走多远就死了。

8、证人陈福林的证言。证明张彩银(绰号张大毛)系巴县金凤乡牛老滩村人。199710月,他俩人在彭水县古楼街销售羽绒服。19981319时许,饭后张彩银到陶四娃家拿火锅料一直没有回来。次日,他到陶四娃家问时,陶之妻说:昨晚,见张彩银与一女孩一起的。之后,听说有人被杀了,他去看,确认尸体是张彩银。

9、证人陶明合的证言。证明19981321时许,张彩银(张大毛)与他从其经营的理发店走到两路口,碰见一名女孩,该女孩在他的理发店曾洗过头。张彩银便与这个女孩往车站方向走了,他就回了家。次日,听说张彩银在党校上面被人杀了。

10、证人刘德会的证言。证明1998131930分,张彩银与其夫陶明合一起出去玩,不一会儿,陶明合回到家里说:张彩银与一个女的一起从车站方向去了,那女的是经常到其理发店的那个。

11、证人陈国林的证言。证明199813,他到梁易平租住处收烟款未果,便在此等梁。18时许,梁易平的姘头李琼、梁易飞与一个女孩就出去了。21时许,李琼等人回家换了衣服外出。22时许,梁易飞到了租房,当晚与他一起睡,次日早上,梁易飞洗了衣服后出去了。梁易菊背个蓝子来把一些衣服背走。后他听说梁易平、梁易飞打死人了,就把这情况告诉了公安局。

12、证人梁易田的证言。证明在梁易平的租住处,梁易菊告诉他:梁易平、梁易飞在东门坡上面杀了人。

13、证人罗云松的证言。证明梁易平化名孙珍林与曾书碧外逃至石家庄市廓坊市文安县富管萤村经营木条加工厂。

14、证人梁易菊的证言。证明19981312时许,其弟梁易平、李琼及另一名女孩到了她家。在她的追问下,梁易平告诉她李琼等人将在彭水电影院上面开羽绒服门市部的男人骗到页岩砖厂上面沙岭坡,找那男人要钱时,发生了抓扯,梁易平和梁易飞打死了那男人。三人当晚住在她家,梁易飞回到了梁易平的租房处,次日上午也到了她家。14,其夫张成安到梁易平家以700元将梁易平的一头牛卖给了董小林。15,梁易平等人外逃时,张成安给了梁易平290元。同时她与张成安到梁易平租住处背衣服,碰到了梁易田,并将梁易平和梁易飞打死人的事告诉了梁易田。

15、证人董小林的证言。证明八九年前,张成安以700元将梁易平的一头牛卖给了他。

16、证人李大芬的证言。证明她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虎峰村9组,原住址系四川省巴县金凤乡牛老滩村5社。19979月,其夫张彩银与陈福林到彭水做羽绒服生意时被害。要求严惩凶手。

17、梁易平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07413,梁易平带引侦查人员指认了在交通局对面下电影院路口碰见曾书碧,在自来水公司梯口处四人汇合,从自来水公司侧去东门坡,走小路到沙岭坡发生抓扯,沿坡追打至坡下人户屋侧,在屋侧对受害人实施殴打后,在萝卜地丢弃了受害人。指认照片当庭经梁易平确认无异议。

18、曾书碧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07411,曾书碧带引侦查人员指认了在交通局对面下电影院路口碰见梁易平,在自来水公司梯口处四人汇合,从党校后面路口到沙岭坡现场,在沙岭坡几人开始扭打,沿坡追打到房子侧,其从变电站小路下公路。指认照片当庭经梁易平确认无异议。

19、抓获经过。证明2007331,彭水县公安局在石家庄市永安县富管萤村将梁易平抓获。

20、彭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明梁易平检举谭波抢劫、藏毒的犯罪事实。经查,彭水县公安局未收到梁易平的检举材料。

2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1)梁易平,男,1974129出生于彭水县等基本情况。(2)张成安,男,19681116出生于彭水县等基本情况。

22、张彩银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彩银,男,195285出生于四川省巴县金凤乡牛老滩村。

23、同案关系人曾书碧(又名李琼)的供述。证明1998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她在彭水县城原电影院斜对面理发店理发后,从两路口往老车站方向没走多远,理发店老板带着一个重庆人(以下称受害人)追上她。理发店老板介绍:受害人是附近开羽绒服店的,可以在其身上找点钱。于是,她与受害人达成了性交易协议,并约定在坡上进行。当时,天下着毛毛细雨,她走在前面,受害人跟在后面。当走到老车站往电影院去的一石梯叉路口处,碰见梁易平。她把与受害人达成性交易的事告诉了梁易平。同时,两人商议:她充当梁易平之妻,以受害人将其妻带走为由,威逼受害人交钱出来。两人商议好后,走至水厂下面路口处,碰见梁易飞和文中淑。梁易平把她俩商议的事告诉了梁易飞和文中淑,两人默许。于是,她朝车站后面至党校那条巷道往上走,受害人跟随其后,梁易平、梁易飞和文中淑也在不远处跟着。当她把受害人引到红砖厂上面山坡小路上时,以后面有人为借口假装往回走。梁易平、梁易飞和文中淑冲上前去拦住受害人。梁易平对受害人说:你把我老婆引到哪里去?文中淑说:你把我姐姐引到哪里去?接着,她依稀看到发生了抓扯。之后,梁易平、梁易飞与受害人朝小路往下面土坡惩(扭打)下去了,文中淑从小路返回与她站在路上。她听文中淑讲没有打受害人,是在搜受害人的钱,但受害人没有多少钱。梁易平和梁易飞在下面是如何打的看不见,但听到旁边人在吼:你们在做啥子?她和文中淑沿围墙边小路到了公路上。不久,梁易平和梁易飞从半坡过来与她们汇合后,说:受害人被打死了,有人看见他们打的,快跑。她和梁易平、文中淑跑到了梁易菊(梁易平之姐)家,梁易平把发生的事告诉了其姐和姐夫张成安。张成安为她们提供了钱和衣服,并将梁易平家的牛卖后,作路费外逃至新疆、广东、石家庄等地。在广东时,梁易平和梁易飞说:在路上抓住受害人时,受害人往路下面跑,他们怕受害人去告,就跟到惩下去,抓打受害人,受害人还击,二人在一农户的檐沟处捡了一块木板殴打了受害人,梁易飞最后还补打了受害人几木板。

24、被告人梁易平的供述。证明1998年快过年的一天晚上,他逛至两路口下电影院去的路口边,碰到曾书碧。曾书碧说:有个男的(以下称受害人)想嫖她,叫他装成她的老公,以天黑带他老婆出去做啥子为由,逼受害人拿钱出来。两人商议好后,曾书碧往老车站方向走,他跟随其后。当走到水厂下面街口处,碰见梁易飞和文中淑,他把与曾书碧商量的事告诉了两人。两人没说什么就一同跟在曾书碧后面,当曾书碧与受害人走到红砖厂上面沙岭波小路上停下来时,他和梁易飞、文中淑追上去拦住受害人。他假意问受害人:把他老婆带到哪里去,有多少钱敢带他老婆。并踢了受害人小腿一脚。同时,梁易飞捉住受害人衣领。受害人从身上把钱摸出来说没多少钱,他拖过钱一数只有几十元。在数钱时,受害人身体从衣服中一下子脱出来,往路边的土坡滚了下去,梁易飞追了下去。他认为受害人身上还有钱,便追了下去。他和梁易飞沿坡追打受害人至一农户房子侧边,梁易飞在旁边捡起一块木方朝受害人身上一阵乱打,他也用木料类的东西打了受害人几下,把受害人打倒在那房子墙边,并把凶器丢弃在了现场。因附近有人在吼,他便抬受害人肩,梁易飞抬受害人脚,将其向东门学校方向拖。因吼的人多了,他和梁易飞丢下受害人从东门学校跑到公路上与曾书碧、文中淑汇合后,他对二人讲把受害人打得有点严重,四人商议逃跑路线后,曾书碧和文中淑到租房换取了衣物,到了他姐梁易菊家。途中,梁易飞与他们分开了。深夜到他姐家后,他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其姐和姐夫张成安,并说把受害人打得有点凶,要求资助钱外逃。之后,他叫张成安把他自己的牛卖了得700元和张成安家添的200余元,共计900余元作路费外逃至新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文安县被抓获。有公安机关视听资料的说明和视听资料予以印证。

25、被告人张成安的供述。证明19981312时许,梁易平、李琼和另一个女孩到了他家。梁易平对他和妻子梁易菊说:一个重庆人(以下称受害人)差梁易平的钱,就和李琼、梁易飞商量叫李琼去骗受害人,把受害人骗到东门坡小地名沙岭坡,梁易平和梁易飞逼受害人拿钱,受害人拿出50元,二人不信,就强行搜受害人的身,受害人与梁易平等人打了起来,梁易平和梁易飞将受害人打到坡下,把受害人打死了。元月4日,梁易平叫他到梁的老家卖牛,他将牛以700元卖给了董小林,加上他给梁易平的290元,一起给了梁易平做外逃的路费。元月5日,梁易平等人外逃,并叫他到其租房把东西背到他家。他与妻子到了租房后,碰见梁易田,其妻将梁易平和梁易飞打死受害人的事告诉了梁易田。他们正在背东西时被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易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劫财过程中,共同殴打被害人张彩银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同案行为人梁易飞未归案,故不分主从。被告人梁易平在潜逃的数年中未再次犯罪,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成安明知梁易平等人系重大犯罪行为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使之长时间潜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张成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梁易平提出没有殴打张彩银,并制止梁易飞殴打张彩银的辩解意见。经查,梁易平和梁易飞共同实施殴打张彩银致死的行为,有梁易平的供述和同案关系人曾书碧的供述及证人吴家卫、梁易菊等人证言相吻合印证。故提出没有殴打张彩银,并制止梁易飞殴打张彩银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明,也得不到合理的解释,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梁易平的辩护人提出指控梁易平致人死亡无作案工具、血迹鉴定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的辩护意见。经查,梁易平供述其与梁易飞持木板殴打致死张彩银,与同案关系人曾书碧的供述、目击证人吴家卫的证言和留于现场的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梁易平实施了殴打行为,应当对张彩银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无作案工具和血迹鉴定等证据,不影响对梁易平的定罪与量刑。故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梁易平的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梁易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无证据证明有前科,应属初犯,但彭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明梁易平无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故提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予以采纳。提出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成安提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解意见。经查,张成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其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易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张成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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