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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帮助他人抢劫,一审被轻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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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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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帮助他人抢劫,受胁迫犯罪,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王某系安徽来沪打工人员,200681910,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上海市吴漕路。突然身后跑来一青年,手持铁勺,对王说快拉我走。王某见其浑身酒气,口气凶狠,且手持利物,遂按照其所说路线驾驶。

途中此人自称叫张某。张某趁王某接听手机时,将王某手机抢走,并说:'你带我搞部手机,我就将你的手机还给你'。王某开始不同意,张某威胁道,我知道你的手机号码和摩托车牌照,你不听我我话,我敲死你。

王某被迫答应。二人驾车至本市华江路,见一女子。张某便下车对被害人李某采用持汤勺殴打等手段,劫得被害人三星牌E808手机一部,后逃跑。

2006822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仍在逃。王某家属聘请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友泉律师为其辩护。20061115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鉴于王某是被胁迫参加抢劫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减轻处罚。当庭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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