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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团伙抢劫10万元 一审成功辩护改变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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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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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某市高开区,王某和另外其他三人乘座一辆出租车,对即将存款的某通讯公司会计实施了抢劫,抢劫获得现金10万元。。。。。。被告人的亲属经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我,经过详细询问了解案情后双方办理好了委托手续。。。。。本案的特殊性还在于案件以外的干扰,国内几家媒体对此事件进行连续跟踪报道的情况,同时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还在当地公共场所重点进行普法宣传,而面临着国庆节的到来。。。。。最后经过合议庭合议法官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抢夺罪,没有构成抢劫罪,改变了案件的犯罪定性,成功的。。。

街头团伙抢劫10万元 一审成功辩护改变定性

[案情简介]

2004年,在某市高开区,王某和另外其他三人乘座一辆出租车,在途中,对即将存款的某通讯公司会计实施了抢劫,抢劫获得现金10万元,公安机关对此立即展开侦查,经过几天的努力,最后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后检察院以王某等四人涉嫌构成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被列为第一被告人,经过一审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最后合议庭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不构成抢劫罪,而只构成抢夺罪,案件的定性发生了改变。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由抢夺转化成了抢劫罪。刑法规定在出现实行过限的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未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来说,由于共同犯罪故意并不是实施抢劫犯罪行为,为此显然不应当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经历]

被告人的亲属经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我,经过详细询问了解案情后,双方办理好了委托手续。被告人的亲属很着急,由于是突发事情,面对唯一的儿子去抢劫,他的父亲一时难以接受,整个人沉浸在痛苦的过程中。接受代理后,我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接触,按照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会见手续,因为是共同犯罪,案件数额又不小,为此,在等待了几天后,公安机关安排我进行了会见。在看守所里,我见到了被告人王某,通过向他提供法律咨询,告知他按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告人享有哪些合法权利,以及现在应当怎么办,使他在困惑当中明白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让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看法,会见结束时,他很感激我能够及时会见,并答应我一定好好做人,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这也为以后我向检察院以及审判机关提出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本案的特殊性还在于案件以外的干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生了国内几家媒体对此事件进行连续跟踪报道的情况,同时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还在当地公共场所重点进行普法宣传,而面临着国庆节的到来,被告人的家属显的非常着急与不安,担心此案会受到法律因素以外的干扰,成为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安全稳定重点打击的对象。此刻,我及时出具了律师意见书,和检查机关办案人员不断进行沟通,确保案件程序的正常进行,不受外界的干扰,尽管其中律师意见书当中的一部分意见检察机关当时没有采纳,检察院经过审查以王某等四名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这对于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公诉人接受我的辩护意见起到了提前磨合、先入为主的作用,后来的事实也验证了我的想法,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检察院没有对此进行抗诉。

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由于之前准备的很充分,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我的法律逻辑思维已经很清晰全面了,提前归纳了要询问被告人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在法庭调查阶段有针对性的询问了被告人,并与后来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律师辩护意见形成了连贯性,一致性,前呼后应,辩护论点明确清晰,让法官和公诉人跟着我的思路走,最后经过合议庭合议法官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抢夺罪,没有构成抢劫罪,改变了案件的犯罪定性,成功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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