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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罪证据不足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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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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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入户抢劫,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罗刑一起字(2001)第353号起诉书的指控,以(2001)深罗法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龙×发(男,1978年12月1日生,江西省新县人)于1999年5月9日晚9时许,伙同另一在逃犯罪嫌疑人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湖花园毛××家,恐吓毛某,并将其捆绑在床上,取下毛身上的金耳环一对,金手链1条,用被子盖住毛的头部,之后撬开保险柜,劫得人民币6000元、港币1000元、金手镯1个、金项链1条、金“米老鼠”吊坠2个、福字金牌1个、爱立信768手机一部、冒牌劳力士男女装手表,冒牌雷达情侣表各一对。于1999年9月26日在深圳市松圆路方××家,盗得人民币10000元,美金6000元,白金钻石手链、黄金手链、翡翠项链、黄金项链、黄金脚链、白金脚链各1条,白金项链3条,白金耳环1对,白金钻戒各1枚,佳能相机1部。于1999年12月27日晚,在蛇口招东小区刘××家盗得人民币15000元,相机1部,白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玉吊坠1块。于1999年12月28日在蛇口翠竹园住宅区沈××家,盗得人民币4700元,毛泽东百年纪念章1枚,招行纪念金币1枚,50元面额的人民币纪念币32张,招行储值卡8张,金项链、金手链各3条,金戒指1枚,飞亚达情侣表1对。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龙×发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龙×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龙×发接到判决后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认为该判决认定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随后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于二○○三年九月九日以罗检刑诉字[2003]866号起诉书重新起诉,仅指控被告人龙×发于1999年9月26日在深圳市松圆路方××家和1999年12月27日晚,在蛇口招东小区刘××家的盗窃犯罪行为,本律师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了庭审,经审理,罗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龙×发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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