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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抢劫案件成功辩护为抢夺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2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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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作为城郊结合部,离中心城区最近的郊区,外来人口增长迅速,也成为上海刑事案件的高发区域。作为上海刑事专职律师,我们提供上海刑事专业辩护。最近,我们办理了一起抢劫案成功辩护为抢夺案的刑事案件。通过我们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就采信了我们的观点,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的抢劫罪为抢夺罪。法院最终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上海闵行区作为城郊结合部,离中心城区最近的郊区,外来人口增长迅速,也成为上海刑事案件的高发区域。作为上海刑事专职律师,我们提供上海刑事专业辩护。最近,我们办理了一起抢劫案成功辩护为抢夺案的刑事案件。通过我们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就采信了我们的观点,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的抢劫罪为抢夺罪。法院最终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抢劫罪量刑起点为3年,抢夺罪量刑起点为3年以下。以下是我们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特别呈现以飨读者。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高某的委托,为被告人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承担辩护任务。

我们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高某,结合事实及相关法律,认为高某抢包的行为更符合抢夺罪的法律特征。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根据高某本人的辩解,2007年11月22日高某及其他同案犯在实施作案的过程时,被害人韩家荣骑电瓶车在联宝路由北向南行使,高某驾驶摩托车掉头后从被害人后面左侧靠近被害人,由于被害人是单肩挎包,坐在最后的同案犯李彦春从韩家荣左肩上将皮包抢走,这个过程发生在一瞬间,韩家荣根本来不及争抢和反抗。同案犯李彦春和张广远对此都有供述。李彦春2009年1月6日在公安机关供述作案过程时说:“我一把将其左肩上的包拉了下来,抢到后我们加快速度逃掉了。”张广远2009年2月10日在公安机关供述作案过程时说:“当接近那个女的时候,李彦春一把把她的包拉下来了,抢到后我们加快速度逃跑了。”因此,同案犯李彦春、张广远的供述都验证了高某的说法,即在被害人韩家荣没有注意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韩家荣的包拉下来抢走,这个过程非常短暂,被害人韩家荣根本来不及争抢。而被害人韩家荣的陈述说,感觉有人从后面抓住挂于左面肩膀的挎包,自己当时下意识的拉住包,此时坐在后排的男子拉住被害人的包,他一直拉着,被害人骑在车上也硬拽住自己的包,最后包被他们抢走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现高某等人在作案过程中,并无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或者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应拽方法劫取财物,更不是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形。被害人韩家荣的陈述说双方有一个争抢角力的过程,但并无其他证据与以佐证,而且被害人陈述中,将作案人员误以为是两个人,可见当时的过程是相当短暂的,被害人还来不及反应。故此,我们认为,高某等人的行为,更符合抢夺罪的法律特征,定性为抢夺罪更为妥当。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永

2009年3月23日

附注:

抢劫罪、抢夺罪量刑具体区别请见以下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最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 *** 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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