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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春抢劫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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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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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春抢劫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谭X春涉嫌抢劫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一、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深公宝诉字(2008)第03710号
犯罪嫌疑人谭X春,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开县XX镇先英村3组,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XXXX9379,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罗租下新村,因涉嫌抢劫罪于 2008年9月1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08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妨嫌疑人王X,男, 1988年10月7日出生,出生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81XXXX957,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黄峰岭工业区,因涉嫌抢劫罪 2008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谭X春、王X抢劫一案,由受害人陈X蔚于 2008年9月16日报案到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 2008年9月16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谭X春、王X已于 2008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08年9月15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谭X春、王X及两及男子在石岩街道罗租村春风旅馆立的小食摊喝酒聊天时,受害人陈X蔚应谭立春的女朋友张X娟的邀请,也来到小食摊,并和张X娟聊天。犯罪嫌疑人谭X春见此情景很生气,和王X等人商量教训陈X蔚。23时许,受害人陈X蔚离开小食摊往春风旅馆方向走时,犯罪嫌疑人王X及两名男子追上陈X蔚,王刚对陈X蔚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身上的中天82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元)。犯罪嫌疑人王X回到小食摊告知谭X春抢了陈X蔚的手机。谭X春、王X及两名男子便到春风旅馆门口找到陈太X,并将陈X蔚带至石岩租下新村7巷进行殴打、罚跪,并抢走其身上现金人民币40元。事后,受害人陈太蔚报警将犯罪嫌疑人谭X春和王X抓获,并缴获赃款人民币40元、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报案记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紧获经过、缴获的赃物、价值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谭X春、王X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曲晓顺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1:本案卷宗两卷。
2、犯罪嫌疑人谭X春、王X现羁在宝安区看守所。

二、会见笔录(第一次)
时间:2009年3月3日下午2:30——4:07
地址:宝安区看守所
会见人:卢愿光律师
被会见人:谭X春
律:我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受你父亲的委托,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同意?(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谭:确认,同意会见。
律:我今天上午到了检察院阅卷,复印了《起诉意见书》,中午与你父亲、表姐夫一起坐坐,沟通了你案的情况。他们均很关心你,作为你家人委托的律师,今后为你辩护,争取你案件获得从轻处罚,使你尽早出来为社会作贡献。
谭:好的,谢谢!
律:现在与你沟通一下《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你对客观存在有异议吗?
谭:基本情况是这样,但我没有叫王刚去抢、去打人。
律: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案情,有些问题想问你:当时你怎样与王刚他们说教训陈太蔚的?
谭:我当时表现得不高兴,王刚提议要不要教训?我说不知道。但公安问话笔录写了,说我要教训陈太蔚一下。
律:有没有说教训就是去抢劫他人的东西?
谭:没有,也没有说要打人的。
律:王刚抢到手机回来后,怎样向你说?
谭:王刚回来说陈太蔚跑了,手机是他给的。
律:后来为什么拉陈太蔚殴打和罚跪?
谭:陈太蔚由我叫了一下,他跟我们走,没有拉扯。
律:当时谁提议打陈太蔚和罚跪的?
谭:王刚先打,然然我打。王刚踢他一脚,我打他一个耳光………。
律:谁命令陈太蔚下跪?
谭:王刚和我打他,陈太蔚被逼下跪。
律:那抢40元是谁抢的?
谭:王刚拿的,当时我不清楚他拿钱,事后才知道。
律:打了陈太蔚什么部位,伤得厉害?
谭:身上和面部,没有流血,估计不会重。
律:当时手机和钱是谁拿着、控制?
谭:王刚。
律:抢劫罪在刑法民起刑点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罪名成立,有可能面临刑罚。当然作为你的律师将向法庭提出有利于你的辩护理由,争取你最终轻判。
谭:我已清楚,谢谢!
律:但你案抢了财物,还打人、罚跪,情节有一定的恶劣性,对判刑有影响。
谭:经分析我已清楚。
律:生活上怎样?
谭:身体还可以,衣服已够,转告我爸叫他每月送些入来就可以。
律:还有什么补充的?
谭:没有了,谢谢你不会见我。

签名:谭X春 2009、3、3

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宝检公一诉 (2009)第118号
被告人谭X春,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07XXXX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开县XX镇先英村3组
被告人王X,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881XXXX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XX镇XX村。
上述两被告人因抢劫嫌疑,于2008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X春、王X刚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谭X春、王刚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被害人陈X蔚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X春、王X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业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谭X春、王X及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路新益百货旁的小食摊吃饭,在场人员还有谭X春的女朋友张淑娟和被害人陈X蔚。谭X春因见到陈太蔚和张淑娟聊天,便和王刚商量要教训陈X蔚。当晚23时许,陈X蔚离开后,王X及两名男子追上陈X蔚进行殴打,并抢走其中天82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元)。王刚等人回到小食摊将此事告知谭X春,谭X春、王X及两名男子找到陈太蔚,并将其带至石岩租下新村7巷,对陈进行殴打后,抢走其身上现金人民币40元。事后,陈太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谭X春和王刚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赃物照片及缴赃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春、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独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周捷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附:1:被告人谭X春、王X现羁在宝安区看守所;
2、玉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4、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5、赃物已还受害人。

四、会见笔录(第二次)

时间: 2009年3月16日下午3:15——5:30

地址:宝安区看守所

会见人:卢愿光律师

被会见人:谭X春

律:今于上午了解到案件案件刚起诉到法院,我即与法院联系,中午从广州过来,下午2:30在法院阅了卷,并复印了案卷材料,即过来会见你。

谭:好的,辛苦了。

律:从你的口供、王刚的口供、陈太蔚陈述反映出,是王则首先抢了陈太蔚的手机,后来40元也是王刚硬要的,但你的口供和王刚的口供均实了手机和钱在你处保管,实际情况是否如此?谭:

谭::是的,这些均属实。

律:是否由于陈太蔚老纠缠你女朋友,你对他很恨?

谭:是的。

律:是否当晚你说了这些事后,王刚提出要教训陈太蔚的?后来你同意了王刚的提法?

谭:是的,均属实。

律:有关材料均证实你及王刚打了陈太蔚,使用了暴力手段。

谭:几个人都打了他。

律:你这个案件指控抢劫罪,定性是不错的,性质也没法改变,因此作为你的律师,我的思路是为你作罪轻的辩护,争取法庭轻判;你认罪忏悔,希望法庭给你改过的机会,法庭亦会从轻考虑,因为认罪是法庭可考虑酌情从轻的情节。我从从犯方面为你争取从轻、减轻。

谭:同意律师思路。

律:另外,我还会从你参与环节、有别于王刚;陈太蔚对引发事端存在过错等方面为你辩护,目标往最有利方面走。

谭:好的。

律:下面与你沟通一下法庭纪律、审理的程序:遵守法庭纪律,对公诉人、法官的问话,礼貌回答。程序上法官核对身份、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讯问…….,法官讯问…….,律师从有利于你的角度询问…….,想清楚回答。审完你再审王刚。公诉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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