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鱼汤好喝野生鲫鱼难钓 抢劫钓鱼人四条鲫鱼被判3年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2 07:54
人浏览



看见他人在河边钓了四条野生鲫鱼,不会钓鱼却喜欢喝鱼汤的河南省荥阳市汜水镇西邢村农民张红岳便乘着酒劲向钓鱼人索要鲫鱼,遭拒绝后,一气之下的张红岳便将钓鱼人钓的4条鲫鱼和渔具抢走,不曾想却因此犯下了抢劫罪。近日,经郑州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张红岳被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年37岁的被告人张红岳系河南省荥阳市汜水镇西邢村农民,小学文化,在村里整天无所事事,但却有一个爱好,喜欢喝鱼汤。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红岳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到峡窝镇石咀村桥头时,看到被害人张某(双方互不认识)在河边钓鱼,走近一看,张某钓的还是四条野生鲫鱼,不会钓鱼却喜欢喝鱼汤他便乘着酒劲向张某进行索要。大家都不认识,况且自己辛苦大半天才钓了4条鱼,凭什么给你。张某因此予以拒绝,并收拾渔具骑自行车离开。当张某骑车行驶到石咀村的乡村小路上时,被告人张红岳驾驶摩托车追上被害人张某并用摩托车将其撞倒,将张某的四条鲫鱼和渔具(价值31元)抢走。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红岳被公安机关抓获。现渔具抄网、网兜及一条鲫鱼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09年4月1日,被告人张红岳的亲属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红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的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被告人张红岳自愿认罪,可
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