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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匪徒银行门口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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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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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在闹市区持枪抢劫的陈崇山,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帮助陈崇山逃匿的王宝银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陈崇山曾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被北京市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05年1月20日被假释,2005年12月1日假释期结束。王宝银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据查,陈崇山于2006年5月30日14时50分许,持钢珠枪到北京市顺义区西单商场对面中国农业银行外,其发现携款到该银行转帐的徐某某从该银行走出并驾驶汽车行至西单商场南侧马路红绿灯处。陈崇山尾随至该车附近,打开车门,持枪进行抢劫,徐某某弃车逃跑;陈崇山持钢珠枪击碎该车玻璃。王宝银明知陈崇山是实施抢劫犯罪的人,仍向陈崇山提供资金,帮助陈崇山逃匿。
顺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崇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宝银明知陈崇山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崇山、王宝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崇山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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