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0月23日,江西省
新余市
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涉黑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毛小平、谢小毛等14名被告人2年至10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毛小平等14人均为新余本地人,属无业人员,租住在
城区的两套房内,租房内藏有五支单管猎枪和数把砍刀。平日里无事,14人均会拿出枪和刀来把玩,外出时便随身携带用以防身或参与斗殴。
2005年12月8日,14人中的钟胜伙同外号“小强”(在逃)的团伙成员无故对一出租车司机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诺基亚手机一部。
同年10月30日,14人中的黄佳根、桂超文伙同其余三人(均在逃)持刀在一公路路段将货车司机李某拦住并拉下车对其乱砍,尔后逃离现场。
2006年2月20日,毛小平、谢小毛等十多人持猎枪、砍刀四处寻找一外号叫“老五”的人进行报仇。在新余火车站发现“老五”后,赖某某等人立刻冲上前对赖某某进行砍杀,双方发生械斗。打斗中,黄佳根持枪朝赖某某开了一枪,后扬长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