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4月30日,广西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抢劫犯黄庆师执行死刑。
黄庆师于2002年11月至2004年7月间,分别先后伙同覃祚扬、覃木平、黄龙雅、陈庆变(均另案处理)及同案人黄国望、黄庆过、黄庆地、黄海仁、黄国泼(均已被同案判刑)窜到广西
钟山县、贺州市
八步区、
平乐县及广东省
中山市等地,采用以租乘被害人的摩托车到达预谋的作案地点后,即用事先准备好的电击工具将被害人电昏的手段,当场劫走被害人的摩托车及身上财物,作案8起,在抢劫过程中致2人死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20093元。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庆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击的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二人死亡,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判处黄庆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黄庆师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判处罪犯黄庆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