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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抢劫犯出狱后行窃拒捕杀害联防队员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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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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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曾犯抢劫罪被判刑的翁明华恶习难改,出狱后仍然为非作歹,伙同他人专门盗窃钢材、电机等物品,并在一次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将联防队员杀害。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翁明华死刑,判决其盗窃同伙刘国三有期徒刑二年。
初中文化、35岁的翁明华系四川农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2003年7月刑满释放,后来到上海奉贤区庄行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3日晚,翁明华伙同老乡刘国三携带大力钳、梯子等作案工具至金山区朱行镇一机械厂外,准备剪断铁栅栏盗窃厂里的铁块。当翁明华先走到该厂围墙外的小路上时,被一名巡逻至此的朱行派出所联防队员发现。刘国三当即逃跑,翁明华为抗拒抓捕,将该联防队员摁倒在路边水沟内,致其溺水死亡。闻讯赶来的其他联防队员和警察将躲在附近水沟内的翁明华当场抓获。
法院还查明,2005年2月至8月,刘国三与翁明华一道,采用撬门锁、拉断窗栅等方法,先后四次在奉贤区庄行镇等地行窃,窃得铁块、不锈钢、电焊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00元。同期,刘国三还单独采用撬窗等方法,多次盗窃,窃得电动机、紫铜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95元。
法院认为,翁明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翁明华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杀人、盗窃两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国三在因涉嫌与翁明华共同盗窃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单独盗窃的罪行,属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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