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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9年前抢劫 据旧刑法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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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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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以介绍生意为名,陈某将他人骗至事先设计好的埋伏圈内实施抢劫。在潜逃九年后,陈某终被抓获归案。7月11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1997年2月16日,湖北省竹山县官渡镇的农民陈某以介绍收购花生为幌子,将在湖北省钟祥市打工时认识的钟祥市生意人廖氏父子二人骗到竹山县官渡天池岭村周某家欲伺机抢劫。
到周家后,陈某、周某(已判刑)暗中预谋由周某另找人将廖氏父子身上的钱在野外抢掉。为防廖氏父子对陈某产生怀疑,商定由陈某上演“苦肉计”的角色。
周某一边安排家人做饭稳住对方,自己则出去找到周某某(在逃)、杨某(在逃)、刘某(在逃)共同实施抢劫。周某还对三人进行具体分工,并称廖氏父子认识自己,不便出面。
安排妥当,周某回家告知陈某已办妥,并将行走路线告知。午饭后约12时许,陈某就引领廖氏父子向周家屋后的山洼天池岭密林深处走去,而蒙在鼓里的廖氏父子对此危险却全然不知。当一行三人走到山上时,在此等候的杨某手持利刃,冲上前去,封住廖某领口进行威胁,从廖某贴身皮夹克口袋内搜走现金18000元,并威胁廖氏父子离开竹山。廖氏父子随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陈某则迅速与同伙汇合,在密林里数钱分赃,而后潜逃。直至今年2月10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首起犯意,且预谋、组织实施犯罪,是主犯,应从重处罚。由于陈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前,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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