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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犯罪团伙冒充警察绑架抢劫 主犯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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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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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冒充警察实施绑架、抢劫、故意伤害的郑杨林等九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郑杨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方匡献等八名被告人二十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现年29岁的浙江农民郑杨林,分别伙同来自浙江、河北、内蒙古、江西、四川、安徽的农民方匡献、胡岩、胡兆国、刘乐鸿、赵宝新、卢继峰、李自勇、赵宏云,冒充警察,携带警官证、手铐等作案工具,于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在本市丰台区海淀区朝阳区等地,驾车绑架劫持事主共12人。绑架中,被告人对事主实行堵嘴、戴手铐;劫持中对事主威胁、殴打,并抢劫事主的移动电话、手表、银行卡等财物。在向事主家属索要赎金时,除因1名未得逞,他们共向事主或其家属索得68万余元。分赃后将赃款挥霍。被绑架的事主在被告人取得赎金后被放回。其中郑杨林、赵宝新参与绑架11起,方匡献参与7起,刘乐鸿、胡岩参与9起,卢继峰参与8起,胡兆国参与2起。赵宏云、李自勇参与1起。
方匡献、胡兆国、赵宝新、刘乐鸿、胡岩于2003年11月,在丰台区看丹桥附近,冒充警察劫持一男子,抢得300元及手机一部,共价值1500元,款物被伙分挥霍。
郑杨林于2004年2月19日晚22时许,纠集他人携带尖刀、锤子等凶器冲进位于本市丰台区某歌厅,对与徐高文(已判刑)发生口角的戴某进行殴打,造成戴某被刺伤胸部,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二中院认为,郑杨林等九名被告人,分别结伙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方匡献、赵宝新、刘乐鸿、胡岩、胡兆国还冒充警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郑杨林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郑杨林、方匡献、赵宝新、刘乐鸿、胡岩、卢继峰、胡兆国均系本案主犯。鉴于有的被告人能坦白部分罪行,协助抓获同案犯,或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等情节,法院分别依法酌予从轻、减轻处罚;李自勇、赵宏云在本案中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郑杨林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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