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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结伙抢劫致死嫖客案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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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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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无业人员王洪飞等人用卖淫小姐作诱饵,设下圈套对嫖客进行抢劫,并致一人死亡。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洪飞、高山等四人被分别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洪飞、高山、于志君、吴凤兰伙同任和(别名王亮,另行处理)预谋抢劫。当日20时许,被告人吴凤兰打电话将被害人荆钱宝(男,时年45岁)、魏新元诱至北京市朝阳区肖君庙村29号院一出租房内,被告人王洪飞、高山、于志君伙同任和对荆、魏进行殴打,造成荆钱宝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魏新元轻伤,并强行劫取二人的人民币7000元及黄金项链1条、诺基亚牌8850型手机1部等财物,所抢项链及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0425元。赃款、赃物部分被起获,其余被伙分并挥霍。被告人王洪飞、高山、于志君、吴凤兰作案后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于志君于2000年9月25日20时许,伙同周立军、周伟东(均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肇东市地税局家属楼附近一胡同处,使用暴力拦截路经此地的被害人唐智睢、丛占丽夫妇,强行劫取二人随身携带的女式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0元及摩托罗拉牌2688型手机1部、传呼机1台等物品,所抢手机及传呼机共价值人民币1650元。案发后手机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被伙分和挥霍。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于志君强行夺取丛占丽的上述女式挎包及包内钱物,后分得部分赃款。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洪飞、高山、于志君、吴凤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被告人于志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高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于志君归案后对公安机关抓捕其同案犯起到一定作用,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凤兰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王洪飞高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王洪飞、高山、于志君、吴凤兰共同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迪、李民霞、魏新元造成了经济损失,四被告人依法应予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洪飞、高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于志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抢劫罪判处吴凤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洪飞、高山、于志君、吴凤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迪抚养费人民币12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民霞医疗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八千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新元医疗费人民币6035,四被告人均承担连带责任;扣押在案的项链一条、诺基亚8850型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魏新元,扣押在案的交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内之款项并入民事赔偿项执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洪飞、高山、于志君、吴凤兰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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