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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团伙近日盐城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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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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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月12日下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响水县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对一抢劫团伙的四名案犯田得伟、赵友伟、谢立华、杨凤立做出判决。
2003年12月28日18时许,钱金财驾驶小客车在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五环路附近“等活”时,恰遇颜廷喜骑摩托车由此经过,与钱金财的小客车刮蹭,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口角。钱金财纠集被告人田得伟、赵友伟等人与颜廷喜及其朋友殴斗,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田得伟、赵友伟作案后潜逃。
2004年2月6日,被告人田得伟、赵友伟、谢立华、杨凤立与亚飞、马记(二人在逃)从河南商丘至江苏省响水县,伺机抢劫手机店。2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田得伟、杨凤立、谢立华和亚飞、马记窜至中国联通响水县黄海路营业厅内,杨立凤和亚飞拔出水果刀将该店营业员石某、江某及一顾客劫持到营业厅房间内,被告人田得伟、谢立华和亚飞劫取三星、多普达、摩托罗拉等品牌手机66部,价值人民币95210元,后与守候接应的赵友伟一起分乘两辆机动三轮车逃离现场。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得伟、赵友伟积极参与共同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得伟、赵友伟、谢立华、杨凤立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判处田得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赵友伟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抢劫罪判处杨凤立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谢立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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