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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花季少年一周持刀抢劫13次伤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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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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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9月2日上午,持刀施暴伤人的六少年方岳、殷园、龙民、刘中、黄法、张阳,均以抢劫罪分别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六年、四年、四年、三年缓刑四年,共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六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被告人方岳、殷园、刘中、黄法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被告人龙民、张阳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除委托了辩护人的张阳系在校学生外,其他五被告人均系初中辍学少年,常外出久不归或是家庭双亲多在外务工致监护人监护职责落空。在不公开审理中,法院对未委托辩护人的五名被告人均依法指定了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们出庭为其辩护。
岳阳中院查明,2004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22日,被告人方岳、殷园、龙民、刘中、黄法、张阳受在逃同案人邓勇等人邀集共计十余人,采取持刀威胁或致伤他人等暴力手段,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宾馆、九龙大厦、国际大厦、市四中、市体育馆等处抢劫作案共计13次,抢得现金600余元、手机5台等财物。特别是3月21日晚8时至10时连续4次、3月22日晚9时至11时连续3次均持刀威胁单个受害人并持砍刀砍伤2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04年3月22日晚9时许,邓勇纠集被告人方岳、龙民、黄法、张阳及在逃同案人刘胜、洪长南、万强在国际大厦附近,见被害人陈志武路过此处,刘胜上前拦住陈,方岳及洪长南、刘胜均持匕首等凶器围住陈并进行殴打,刘胜将陈的胸部、肩膀刺伤,抢走其价值200元的gvc白色手机一台。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志武的伤情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岳、殷园、龙民、刘中、黄法、张阳在同案人邓勇等人纠集下,携带刀具以暴力威胁或直接砍伤他人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且均系多次抢劫。在参加的共同犯罪中,依据六名被告人在全案中所起的作用,均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方岳、殷园、刘中、黄法犯罪时不满16周岁,被告人龙民、张阳犯罪时不满18周岁。鉴于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及少年犯罪的特点,故对被告人方岳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殷园、龙民、刘中、黄法、张阳予以减轻处罚。张阳系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较好,综观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予以宣告缓刑。

(文中六被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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