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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蒙面持刀抢劫七被告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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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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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多次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持械入户实施抢劫的7名无业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李文峰、王永泉(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伙同另外二人合谋抢劫某装饰公司经理郑某某(男,时年53岁)。1999年11月30日18时许,当郑驾车经过朝阳区一商城时,在该处等候的4人驾车尾随。当车行至朝阳区一饭店与大厦之间停下后,王永泉与另外二人持尖刀对郑威胁,并用围巾蒙头。4人将郑带至丰台区王永泉住处,向郑索要钱财。郑从朋友处借得4万元,由王永泉和另外一人取回。后4人又将郑的手表、手机、金项链抢走,所抢财物共计价值4.9万余元。
李文峰、李夏、赵三军、张云鹏、付建海及另外一人合谋抢劫租用付建海亲属房屋的房客。2000年2月1日晚11时许,6人按事先分工,付建海拉断电闸,趁房客出门查看之机,李文峰、赵三军及另外一人蒙面持片刀,李夏、张云鹏蒙面持尖刀冲入室内,对赵某某等7男1女威胁,分别将其中两人的颈部或右手划伤,抢得现金、手机等款物共计价值54.3万余元。
2001年4月1日18时许,李文峰、李夏、王永泉伙同另外一人,携带尖刀、铁锤等凶器到朝阳区一居室,将房门骗开后,持刀对在此居住的侯某及吕某某威胁,对二人堵嘴、捆绑、蒙头。并将侯右腿打伤。李文峰等人抢得现金、手机等款物共计11万元余元。
李夏向李文峰等人提议抢劫吴某某。2001年12月6日18时许,李文峰、李夏及另外一人,乘坐王雷驾驶的汽车,携带尖刀等凶器,由李夏带路到丰台区吴的住处。李夏向李文峰等人指明楼层房间后,李文峰、王雷和另外一人以找人为名进入室内,持刀对在此暂住的李某(男,时年20岁)威胁并用胶带捆绑、封嘴。抢得现金、摄像机、电脑主机、手机1等款物价值2000余元。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文峰、王永泉等7人均已构成抢劫罪,一审分别判处李文峰、李夏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三万元;判处赵三军十一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二千元;判处张云鹏、付建海八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一万六千元;判处王雷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一万元。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王永泉十四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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