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四川审结一起抢劫信用社巨额现金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3 03:03
人浏览
中国法院网2月11日电 日前,四川省高院审结毛建勇、李晓波、李小柱抢劫金融机构一案,依法核准三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2001年以来,李晓波、李小柱、毛建勇三人在乐山市租房居住。2002年4月,因无钱用,由毛建勇提出,三人共谋抢劫,并准备了匕首、仿左轮手枪、封口胶带、蒙面头套等作案工具。4月29日,三人共谋抢劫乐山市市中区通江信用社凤凰分社,并多次前去踩点、观察。5月5日下午,李晓波按预谋携带报纸从通江县信用社凤凰分社旁的侧门潜入楼顶子台。5月6日凌晨2时许,李晓波下楼打开侧门将携带作案工具的李小柱、毛建勇接至楼顶平台潜伏等侯。5月6日早上8时许,毛建勇蒙面持匕首、李晓波携枪窜至底楼凤凰分社后门过道处守候,李小柱拿封口胶带在二楼过道守候。8时5分,凤凰信用分社营业员代英、任素兰携带该分社钱箱(内装有现金22万余元)从侧门进入院内后门过道时,李晓波即冲上去将代英按倒,毛建勇和李小柱按住任素兰,两营业员奋力反抗,并高声呼喊,李小柱被吓而逃离现场。毛建勇当即用匕首向任素兰肋部猛刺一刀,又向代英腰部、腹部猛刺数刀,致代英死亡,任素兰重伤。毛建勇与李晓波随即携抢劫来的钱箱逃离现场,后同李小柱一起将赃款瓜分。
乐山中院一审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三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李晓波、李小柱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审理认为: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金融机构巨额现金,并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原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维持并核准乐山中院对三被告人作出的死刑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