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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初中生帮同学筹钱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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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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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抢劫罪 初犯 有期徒刑 罚金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秦某等人在周某的“去切点钱”的提议下,来到平谷区人民公园偏僻处,堵截两名被害人宋某某、马某某,谎称史某某曾经被宋某某、马某某殴打而索要人民币500元。由于两被害人并未带钱,史某等人遂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抢走两部手机。随后,周某将所抢手机卖掉,并将卖得的200元钱借与其朋友。经鉴定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455元,二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事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将三名被告人抓获。

法庭上,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深刻检讨。其辩护人认为此案中三被告出于哥们义气而帮忙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不大,三被告人均未满十六周岁属于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均为初犯,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都感到十分愧疚,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赔偿,请法庭对三人减轻处罚。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史某某、秦某以暴力方法强行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三被告犯罪时未满成年,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已得到赔偿,三人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六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五百至一千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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