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张彦飞抢劫罪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3 05:19
人浏览

【案由】抢劫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洛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彦飞

2003年3月3日20点50分许,被告人张彦飞在本市南昌路石化医院北侧见到受害人董雪梅,上前搂住董雪梅的脖子,右手持刀顶住董雪梅抢走其手提包和电话。后受害人董雪梅呼喊,被告人张彦飞跑至本市南昌路天中招待所门口时被群众抓获。并当场从张彦飞身上搜出小灵通电话一部(价值207元)和手提包一个内有20元现金等物。现赃物已退还失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彦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彦飞实施抢劫行为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属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彦飞辩称自己没有带刀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彦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