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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未成年少女抢劫手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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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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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少女小静与17岁的小玉、16岁的小云和15岁的小菲,在郑州的一家KTV工作,小静与小玉、小云、小菲三人关系不好。

2008年8月29日,凌晨5点,小玉三人从网吧上完夜市回到住所后,向小静借手机,遭小静拒绝。小玉一把抓住小静的头发把她按到床上,三人随后一起对小静进行拳打脚踢,当场从小静手中把手机抢走。小玉想如果脱光了小静的衣服,她肯定因为害羞不敢跑去楼下报警。小玉遂仗着人多逼迫小静自己脱光衣服,小云还把其衣服从厕所窗户扔到楼下,衣服掉到电线上。

小静因为觉得丢人,当时没有报案。2008年12月10日,小静向警方报案。当日,警方在郑州市某都市村庄一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小玉、小云抓获。同年12月12日,又将在许昌务工的小菲抓获。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玉、小云、小菲以非法占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小静手机,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小玉、小云、小菲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小玉、小云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小菲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且三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小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小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小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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