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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李虎兵抢劫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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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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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抢劫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华、李虎兵

2003年3月19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李虎兵、王小华伙同王阿东、罗平、文锋、覃永洋(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携带铁水管等作案工具,租乘三辆摩托车,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街道办事处谢边村委会一出租屋内,伺机作案。当晚10时许,当被害人张某某回到该出租屋时,两被告人等人遂将被害人包围,张某某见势不妙,遂借口上楼收衣服,从二楼阳台跳下逃跑。被告人李虎兵、王小华伙同其余同案人追赶至附近的铁路边,被告人李虎兵将张某某按倒压住双脚,由王阿东等人用铁水管朝张某某头上猛打,致张某某头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并从张某某身上抢去诺基亚3310手提电话一部(价值720元)。作案后,王阿东等人携赃物逃走,被告人李虎兵、王小华被巡逻治安队当场抓获。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虎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王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王小华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第二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虎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小华犯抢劫罪”。

二、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千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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