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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麻醉方法进行抢劫 被判刑七年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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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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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谭某某,男,40岁,重庆市石柱县人。谭某某伙同冉某某、牟某某、刘某某(分别已判刑)共谋用麻醉方法进行抢劫。2006年2月11日,谭某某等人来到忠县,将受害人杨某某骗到忠县某旅馆,让其喝下掺有“三唑仑”的饮料,趁杨某某昏睡之机,谭某某和冉某某、牟某某、刘某某劫走杨某某价值人民币1188元的金戒子二枚、金耳环一对。 2006年2月13日,谭某某伙同冉某某、牟某某、刘某某共谋用麻醉药实施抢劫,由谭某某、牟某某将“三唑仑”药品掺配在蓝带啤酒内,尔后由冉某某、刘某某将受害人张某某、谭某骗至涪陵高笋塘某火锅吃饭,牟某某将掺药的啤酒带去,让张某某、谭某喝下后,将张、谭带到涪陵高笋塘某宾馆休息,趁其昏睡之机,劫走张某某、谭某的人民币100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1335元的西门子2588型手机、诺基亚5110型手机各一部,然后与在车站等候的谭某某一起逃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麻醉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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