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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抢劫卖淫女 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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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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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抢劫罪 有期徒刑 罚金

【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25日23时许,李跃光在应允付高额过夜费后,将某迪厅的陪酒女陈某骗至某饭店内嫖宿。次日8时许,李跃光向陈索要10万元,遭拒绝后,遂使用掐脖子、踢肚子等暴力手段,迫使陈通过电话要求女友将1万元存入李跃光办理的银行卡。李跃光查询款到帐后,将陈释放。

2001年12月5日晚9时许,李跃光故技重演,将某迪厅的曾某骗至某饭店内嫖宿。次日8时许,李跃光用匕首相威胁,向曾索要3万元,劫得曾某700元、3万元日元。利令智昏的李跃光还不死心,继续索要钱财,迫使曾某通过电话要求女友将1万元存入李跃光办理的银行卡。由于曾的女友报案,李跃光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跃光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4万元。判决后,李跃光不服,以自己属于敲诈勒索为由上诉到第二中级法院。

经审理,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李跃光使用暴力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李跃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处罚金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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