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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中生缺钱花合伙抢劫独行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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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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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正在上学的初中二年级学生因缺钱用,即趁夜色合伙抢劫单身行走的妇女。4月28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江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三被告人罚金人民币5千元。

赵某、赵某某、江某某同为泾县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07年元月2日晚,三人在泾县城区闲逛,因缺钱用,在赵某提议下,即打起了合伙抢劫的主意,他们决定把抢劫的目标锁定在单身行走的妇女身上,还商量了作案时的具体分工、逃跑线路及集合地点等。

当晚21时30分左右,三被告人窜至如泾县如海超市、城关信用社门前等场所,先后尾随了四名单身行走的妇女,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得逞。

次日凌晨零时30分许,三被告人发现被害人肖某某只身一人行走在皖南第一街上,赵某提议对她行劫,并提出汲取前几次尾随失败的教训而直接迎面抢劫。赵某首先走到肖跟前,在与肖擦肩而过时突然抢夺肖某某的挎包,肖双手护包不放,并大声呼救,江某某和赵某某立即上前帮忙,几人将肖摔倒在地,赵某还用脚向其肩部踹了三、四下。将包夺走后,三被告人分别择路逃跑至事先约定好的赵某家中汇合。事后,赵某、赵某某、江某某各分得现金640元及一些购物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同,不宜划分主从犯,但该共同犯罪系由被告人赵某提起犯意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情节较被告人赵某某、江某某严重。根据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还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偶犯,具有帮教条件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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