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山东济宁
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采用药物麻醉方法劫取他人钱财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郑某、吴某以犯有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周某和吴某是一对恋人,在一次私人聚会时,吴某借用了周某朋友方某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由于方某的手机时尚潮流、外型漂亮,吴某非常喜欢,一直爱不释手,打完电话后把玩了许久才归还给方某。聚会结束后,吴某向周某提出也给自己弄一个手机。为博得女友欢心,家境并不富裕的周某产生了抢走方某手机的想法。
2006年11月7日,周某邀请好友郑某,与吴某三人一起商量如何抢走方某的手机,最后定下了通过下安眠药将其迷晕拿走手机的计策。随后,由郑某去药店买了20片安眠药,由吴某去超市买了几瓶酸奶,并将安眠药弄碎后倒进其中一瓶酸奶里。一切准备就绪后,吴某打电话约方某出来吃饭。席间几人开怀畅饮,趁方某不注意,吴某给方某喝了下了安眠药的酸奶。没过多久,方某就头晕目眩,嚷着要回家,三人在街上拦了辆出租车送其回家,车上,方某拿出手机往口袋放时,掉在了座位上,周某顺势拾起手机,放进自己的口袋。将方某送到家后,周某等三人将所抢手机以低价售出,并用所得赃款又购买一部手机由吴某使用,剩余赃款则被吃喝挥霍。事发第二天,方某发现手机不见了,回想起头天发生的事,迅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郑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药物麻醉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吴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郑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但由于被告人吴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为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