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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名车撞死保安 以自杀相胁逃跑案犯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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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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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保时捷越野车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韩兵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韩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的二审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韩兵系河南籍农民。韩兵经事先预谋,于2006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携带单刃尖刀至上海市铜川路936号沪西水产市场二楼张某的办公室,持刀向张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张反抗,韩将张逼至墙角,并割断电话线,劫得多普达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70元)及保时捷越野车钥匙一把等物后,即至楼下停车场。

韩兵在发动该保时捷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时,被到闻讯赶来的沪西水产市场多名保安人员阻拦。韩兵将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以自杀威胁保安人员后退。韩在将车倒出车位调头时,将上前拉开驾驶室车门的保安部经理袁文渊撞倒在地。保安人员张春根见状扑向该车引擎盖再行阻止,韩兵仍强行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该车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820元的佳能照相机一架。被害人袁文渊因被撞倒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7日死亡。

该院还查明,2004年1月,韩兵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韩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韩兵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兵为图钱财,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韩兵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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