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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两名抢劫银行案犯分别被判死刑和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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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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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抢劫罪判处 “1·28”银行爆炸抢劫案主犯潘志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曹春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何叶、糜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并处罚金。

记者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庭一审审理查明,自2006年4月起,潘志远单独或伙同何叶、糜勇多次从江苏省来到滁州市,以选择银行为作案目标。潘志远在选定滁州市工商银行琅琊支行南桥分理处后,为实施爆炸抢劫,叫何叶、糜勇购买了300多只大爆竹。何、糜两人将爆竹的火药和引线收集后交给被告人潘志远,由其自制了爆炸装置,准备了铁锤、钢管、电动车、头盔、自制火药枪等作案工具。

  1月28日早晨,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骑着电动车,携带两个装有爆炸装置、铁锤和自制火药枪的编织袋到事先采好点的作案现场附近伺机作案。7时50分许,当银行的运钞车送款刚刚离开,银行工作人员准备营业时,潘志远拿出爆炸装置进入分理处大厅,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柜台上,点燃引线迅速离开。爆炸后,潘志远、曹春明携带铁锤冲进大厅,潘志远从被炸开的柜台隔离玻璃处跨上柜台,将内有227210.90元的银行送款包抢走后,两人骑车逃离现场。爆炸还造成2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部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作案后,潘志远分给曹春明11.8万元、何叶1.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74938.10元,已发还给被抢单位。

  法院还查明,潘志远于2006年1月18日、1996年1月9日,先后独自或伙同他人在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83号人民东路邮政储蓄所、江苏扬州市东关城市信用社抢劫现金172380.49元和45710元;潘志远、曹春明在2000年1月5日,伙同他人在江苏扬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银行仙鹤储蓄所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未遂;2000年1月21日,潘志远、曹春明合伙他人为抢劫作案,来到江都市长江路江都邮政局宿舍区密谋盗窃汽车,后被车主亲属发现,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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